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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姚*,农民。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凯
  •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