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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武**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13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武**,农民。
  • 被告薛**,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武庆才
  • 书记员高军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