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