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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薛**,农民。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凯
  •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