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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汪*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本院于当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甲及其辩护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至4月8日间,在春播期间被告人汪**因对本村土地补偿不满,为了引起上级政府重视,先后4次带领多人到本区金水办事处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用铁锹将300余亩农田田埂挖开放水,阻止金水办事处村民种田。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汪**带领十几名本村村民到本**办事处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用铁锹将农田田埂挖开放水,阻住金水办事处村民种田。

2、2015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汪**带领十几名本村村民到本**办事处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用上述方式阻止金水办事处村民种田。

3、2015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汪**带领十几名本村村民到本**办事处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用上述方式阻止金水办事处村民种田。

4、2015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汪**带领汪**、付*、李**(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名本村村民到本**办事处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用上述方式阻止金水办事处村民种田。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汪**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在家中等候处理。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发包承包合同等书证;3、证人邱*、邓*、李*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汪**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多人、多次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事实予供认。辩解称,2015年3月28日、4月4日的二起挖田埂放水我没有参与。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不予认定;2、被告人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3、本案由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引起,被告人汪**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因对本村土地补偿事宜不满,为引起上级政府重视,于2015年4月6日上午在春播期间带领十几名本村村民到武汉**水办事处武当村部对面的农田,采取用铁锹挖开农田田埂放水的方式,阻止金水办事处村民种田;同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汪**带领汪**、汪**、付*、李**等二三十名本村村民到上述农田,用上述同样方式阻止金水办事处村民种田。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汪**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在家中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的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汪**的到案情况

3、情况说明证实,本区早稻最佳的适宜播期是清明节前后,也就是3月底至4月10日,这段时期播种早稻高产稳产,而且不影响配茬晚稻。如果迟于4月10日,只适宜于改种中稻,后期将不能配茬晚稻。

4、调剂耕地协议书、征用土地协议书、承包合同、补偿费领取明细证实,因南水北调移民办征用了马蹄口村土地,马蹄口村民已领取相关补偿费用;该农田现属金**事处农户经营。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示意图、照片证实,被破坏农田现场勘查情况。

6、被害人邱*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8号早上九点多钟,我在大队部上班,看到马蹄口村的村民汪**带着四五十个村民,直接走到我们港尖大队的田地里,他们里面有五六个人拿铁锹到我们田里放水。汪**叫他们的村民围着我和我们村的村民,不让我们下田,说田是他们的。一直到上午11点多钟把田里的水放光了。汪**4月6日也带了二三十个人来放我们田里的水。

我们村民跟马蹄口村民扯皮是因为武当社区的移民2010年、2011年两年时间以每亩18500元的价格在金口街马蹄口村买了四百亩地,现在马蹄口的村民觉得补偿的钱少了,要求另外再补偿一些钱,如果不给就要把农田收回。武当港尖移民的田地2010年金口街政府已经卖给我们金水办事处港尖了,已经有五年多了。

8、被害人邓*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8号上午九点多钟,我看到马蹄口村的村民汪**带着马蹄口村的四五十个村民,拿着铁锹到我们港尖的田里放水。当时汪**说任何人都不准种田,田是他们的。汪**每次带二三十个人来我们村放水,第一次是4月6日。

9、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左右,我家准备种早稻、晚稻双季稻谷时,田埂几次被挖开了口子。我准备犁田时有人不准犁。4月8日,汪**带着一台旋耕机来耕我们的田。3月28日汪**没有来,但是他父亲来了。

10、被害人杜*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家田里准备种早稻的时候,田已经犁好了,准备施肥种早稻。一天早上的六七点,我把田的水蓄好了,10点的时候我就发现我家田*被挖开了,堵水田*也被挖开,水被放走了。第三天早上8点我把田*堵好,过了几天我就发现我家田*又被挖开了,并且有人打架,说不准我们犁田。挖我家田*具体有哪些人我不知道,我只认识汪**。

11、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当时正准备种早稻,结果一天早上发现我家田的田埂被人挖了,把田里的水都放完了,当时我的机耕船已经在田里了,我种不了田,泡好的早稻种子也浪费了。当时有五六十人在现场,至少有十几个人在挖田埂,主要是汪**和汪*乙带的头,我看见汪**和汪*乙指挥其他人挖田埂子,还指挥其他人驾驶旋耕机耕田,汪**还对我说你们都不要搞,搞的后果负责。我大概有22亩田没有种,都浪费了。而且现在种了中稻之后我的晚稻也种不了,晚稻的损失还要比早稻大一些。

12、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8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武当村港尖大队部看到汪**带领马蹄口村四五十个村民到我们田地里,挖田放水。当时汪**说任何人都不准下田打田,田是他们的,他手里还带了铁锹。汪**每次带二三十人来我们村放水,第一次是4月6日。

13、被害人高*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8日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当时我送我孙子之后顺便到我自己的田里去看了一下,发现田埂被挖开了,田里面在流水,水被放光了。影响我种谷子的时间,其他没有什么影响。

14、被害人匡*乙的陈述证实,今年清明节前几天,我在田里耕田,马蹄口的村民不让我们耕田,后他们将田地的田埂挖了放水,我无法耕种就走了。主要是汪**和汪**来阻止我们耕田,旁边还有其他一些人,大概来了十几个村民。第二次是2015年4月8日上午,马蹄口的村民挖田埂放水,我们村民赶到现场与对方因口角发生摩擦推搡,后被警察制止了。马蹄口村民男男女女来了大概四五十人。他们破坏我们的田地期间是雨天,积蓄了一些水,正好是耕种的最佳时期。

15、被害人骆*的陈述证实,马蹄口村民因为土地赔偿的问题找我们扯了四五次皮,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有一次我在场。那次是2015年4月份清明节左右的一天上午,马蹄口村民大概有二三十人来到我们田地挖田埂放水,我记得当时我还叫他们不要挖,后来经过村里协调他们才走,这个田是汪**损毁的,当时我还对汪**说不要瞎挖田埂,他不听。我被损坏了七八亩地。

16、证人汪**的证言证实,昨天(2015年4月8号)上午8点30分左右,我骑着自行车按照前几天商量好的到武**委会斜对面100米的田地上去找自己的田地,我到现场后武当村的村民和我们村的村民在现场起争执,旁边几个青年伢就围着我打我,我就跑,跑的时候捡了一个铁锹,他们上来之后我就拿着铁锹在前面挥,可能力度有点大,铁锹的锹头就飞出去了,之后这几个年轻伢就把我打到地上了。我只看到在场很多妇女婆婆,汪*甲也在现场。汪*甲跟我讲过要找港尖村要回我们的田。

17、证人田*的证言证实,今天(2015年4月8日)上午约10点钟,我准备到武当村部,在路过离村部不远的地方,发现在离村部约100米的地方有很多人。我就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在一旁观看。约几分钟后,我看见一个人抡起一把铁锹朝其他人砸去,突然铁锹与把手分离,铁锹飞向我的头部,我躲闪不及,将我的头部打伤。对方是将我误伤的。

1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我是金水农场港尖队队长。我们村和马蹄口村的村民扯皮扯得比较狠的有四次。第一次是2015年3月28日上午,马蹄口村民大概来了四五十人拿铁锹挖我们田地放水,下午还开旋耕机在田地里旋田,后就离开了。第二次是2015年4月2日上午,我们的村民在田地里耕种,马蹄口村民来了七八个人,威胁我们村民不要耕种,我们村民没有耕种后,马蹄口村民将田埂挖开放水破坏田地后离开。300亩田地的水全部放干净了,但是损失不大,因为我们村民都知道马蹄口村民在扯皮,所以没有再耕种。第三次是2015年4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马蹄口的村民先到我们田地挖田埂放水后,我们村民赶到现场,因口角发生摩擦推搡,后被警察制止。这次马蹄口村民男男女女来了大概五六十人。这次汪**来了。4月10日来了大概十个人左右马蹄口村民来我们田地水渠处坐着,后被村里协调走了。

19、证人徐某均的证言证实,汪**破坏的田地是我们村的,有移民局的划拨手续,但是现在这块地因为种起来不方便,我们就和港尖村的另外三百亩地置换了一下,现在这三百亩地交给了港尖村的村民在种水稻。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当时正站在村部门口,看见很多人拿着铁锹在挖田埂,因为现在这些地不是我们在种,我当时就没有过去,过了一会我发现我们村的村民也过来了,我担心会发生冲突,就赶紧赶到土地那边,劝我们村的村民不要惹事,这时候我看见汪**和汪**两个人骑着一台摩托车过来,他们手上还拿着铁锹,汪**和汪**在离田地不远的路边停车了之后就开始骂人,当时我没太听懂,之后汪**和汪**就和我们村的村民争起来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

20、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今天(2015年4月8号)上午10点钟左右,我看到有我们移民老乡和一帮不认识的人站在村部院墙门口,我就走过去看看。我走过去的时候看到我们移民老乡有六七个人,对方有二三十人手上都拿着铁锹,在争吵。我就上前去给他们做工作,叫他们不要扯了。这时有个女的在那儿叫骂,我就叫她不要骂了,她就把铁锹挥起来了,从我的左手臂上打了下去,把我的左手小指打了。我就上前用右手抓着她的胸口衣服,她就抓着我的头发,纠缠了大概一分多钟,旁边的人就把我们两人拉开了,那个女的就从院墙旁边的大路走了,我就回村部来了。大概过了几十分钟,我就看到田*头上包着纱布从医务室出来了。当时现场我们村的移民老乡没有拿东西,对方村民都拿着铁锹。

21、证人匡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金水**大队副队长。马蹄口的村民从2014年11月份左右至今一共来了四次。第一次是2014年11月份,马蹄口村大概一起来了三四十人,过来到我们田地上插旗子占地,后来经村里协调把他们劝走了。第二次是2015年4月清明节左右,马蹄口村大概来了四五十人到我们田地上来拿铁锹将田埂挖开放水,经村里协调之后他们就离开了。这次是汪**组织、策划的,我看到汪**带头下去挖田埂放水,不过具体怎么策划我不清楚,具体损坏了300亩田地。第三次是2015年4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马蹄口来了四五十人也是到我们田地上来把田埂挖了放水,我们的村民以言语阻止马蹄口的村民不要破坏我们的田地,后双方言语比较激动导致双方肢体摩擦推搡。第四次是2015年4月10日上午,马蹄口村来几个婆婆在我们田地的水渠上坐着,后离开了。

22、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我是金口街马蹄口村副主任。2011年武当新村移民当时征用我们村的500多亩土地,当时湖北省移民局给的3.5万元一亩地,但是到村民手上的钱只有每亩地1.85万元,后来因为武当村的村民不会种地就将地转给了当地的金水农场,但是当年的3.5万元一亩地的钱我们村民只拿到了每亩地1.85万元,还有每亩地1.65万元钱没有拿到手,因为这个事情我们也上访过,但是没有下文。昨天(2014年4月8日)早上7点钟的时候,村里面的村民又去金水农场的田地,当时农场的人开了农作车在田里做事,我们村的人就用铁锹把田堤挖了将田里的水放了,跟金水农场的说不给个答复就不让他们种田,之后就来了两车武当村移民,两村的村民就发生了冲突,之后派出所的人来了,村民都被劝回去了。当天我是接到村书记汪某丁电话称汪**及部分马蹄口村民下在放武当移民田的水,我接电话后就赶到现场,汪**在现场,拿着一把铁锹在田内走动。

23、证人汪**的证言证实,我知道4月8日上午金水农场村民与我们村民打架的事,我没有参与,因为去之前汪**头天(2015年4月7日)在队里通知过我们村民明天早上(2015年4月8日)到金水农场的田地上去毁坏他们田地。汪**说“金水农场的地又修好了,我们明天早上拿铁锹挖田埂放水不让他们耕种”。我们队里是汪**组织的,其他队里我不知道。

24、证人孔*的证言证实,我是马蹄口村的会计。2015年4月8日上午,马蹄口村民和武当港尖移民打架是因为2010年因南水北调移民局征用的马蹄口村土地400亩,当年以每亩3.5万元的价格征用,按当时政策补偿农民每亩1.85万元,现马蹄口村村民要求发放当年剩余的每亩1.65万元土地补偿费用或是给每个农民买社保,多次跟江夏区政府反映没有解决后,情绪激动与武当移民发生冲突。马蹄口村民通过插旗子占地、毁坏农田放水阻止武当村港尖移民的耕作,一共去了大概四五次。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4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在武当村港尖移民水田处,前几次是由汪**、戴**、杨**、黄**、杨**五人组织策划的,最后一次我不清楚是谁组织策划的。3月28日是汪**书记让汪**去给村民做工作让他们回去,汪**没有拿工具空手去的,也没有看见他挖田埂。4月4日那次我去现场做工作,当时汪**不在现场。

25、证人汪**的证言证实,我是金口马蹄口村书记。马蹄口村民到金水农场田地大概去了三次左右。第一次我不记得时间了,大概是2015年3月份上午9点钟左右,我们村大概十几个人到金水农场田地上挖田埂缺口放水阻止金水农场村民耕种2010年被征用的土地,后经村里劝解后回去了。第二次是2015年4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马蹄口村这边大概有30人左右,金水农场大概有50人左右,双方有一些肢体摩擦推搡,汪**、汪**参与了这次打架,还有一些爹爹婆婆记不起名字。2015年4月10日上午9点钟左右,大概有五六个婆婆在田埂处坐着,后经村里劝解回去了。3月28日是我打电话要汪**到现场来做工作劝村民回家的,因为汪**的爸爸妈妈都在现场。他当时是空着手骑电动车来的。

2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是金口**村支委委员。2015年4月8日上午大概8点30分左右,我接到汪**书记的电话,说我们村的村民在武当村办公楼对面的田地上扯皮,于是我骑着摩托车去到现场,当时我们村的村民坐在田地旁准备阻止武当村民下田地耕种,我们就开始安抚我们的村民,武当村的村民陆*续续就过来了,其中有一个女的和我们村的一个女的因口角拉扯,接着双方村民就动手打起来了。我们村民是汪**带头组织的。

2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5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当时我从马蹄口村港尖湾路过,到商店的时候遇到了汪**的父亲汪**,汪**就叫我帮他们耕田。下午一点钟的时候,我就开着旋耕机到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里面去了,当时有很多汪**他们湾子里的人在场,汪**也在场。汪**他们就问我几多钱一亩,我说40元一亩。我就先到姓杨的一家开始耕,大概耕了六七家的田,大概有七八亩的样子。然后汪**和金水农场港尖村的邱*书记就来了。我就把旋耕机停下来,到路上来抽烟。我听见汪**和邱*书记在谈土地的事,这时隔壁队里的农户叫我过去做事,我就去做事去了。

28、被告人汪**的供述证实,2011年武当新村移民征用我们村的500多亩土地,当时湖北省移民处给的3.5万元一亩地,但是到村民手上的钱每亩地只有1.85万元,后来因为武当村的村民不会种地就将地转给了当地的金水农场,但是我们村民只拿到了每亩地1.85万元钱,还有每亩地1.65万元没有拿到手,为这个事情我们也上访过,但是没有下文,所以我们挖金水农场的田埂不让他们种田。

挖田埂我去过两次,这两次挖田埂是以我为主。2015年4月6日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当时我和我们队里大概有四十多人拿着铁锹到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里面,把一百多亩农田的田埂都挖开了一尺多宽的口子。2015年4月8日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和我们队里大概有30多人拿着铁锹到武当村村部对面的农田里面,把一百多亩农田的田埂又挖开了一尺多宽的口子。我们是为补偿款的事情来挖他们田埂的,主要是不让他们种田,让政府来有个说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纠集多人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于2015年3月28日、4月4日纠集多人采取挖田埂放水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经查,被害人邱*对被告人汪**3月28日是否参与破坏生产经营的陈述先后不一,该陈述存疑,被害人陈*证实3月28日汪**没有来,且证人孔*、汪**均证实被告人汪**系事情发生后由汪**电话叫至现场劝解村民离开。证人孔*明确表示其于4月4日到事发现场处理村民冲突时被告人汪**并不在现场。被告人汪**到案后多次供述亦仅证实其参与第三起、第四起犯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汪**参与第一起、第二起犯罪。故本院对此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汪**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汪**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汪**。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 辩护人龚**,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毛慧
  • 人民陪审员张燕
  • 人民陪审员陆璐
  • 书记员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