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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作出(2009)雄刑初字第9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336.25元(已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因盗窃罪被河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爱厂
  • 代理审判员谷莉
  •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