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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监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为帮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在郑州市天明路与东风路交叉口迪欧咖啡门口将云某某强行带上车予以扣押,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郑州、登封非法拘禁云某某至2015年6月18日16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云某某的陈述;证人云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有关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结伙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为帮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在郑州市区天明路与东风路交叉口”迪欧咖啡”门前将云某某强行带上车予以扣押,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郑州、登封非法拘禁云某某至2015年6月18日16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云某某的陈述;证人云某某、尹某某、顾*、邵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扣押的涉案车辆及行驶路径记录和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本院刑事判决书、河**州监狱出具的证明、郑州**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三名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结伙为索要债务,采用非法扣押、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均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三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犯罪手段、后果及法律对宣告缓刑的规定等因素,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盗窃罪余下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因本次非法拘禁羁押的2个月零29日已予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某某,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抓获,2011年9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2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罚执行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014年9月16日经河南**理局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邵博
  •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