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4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河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王**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河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河监狱根据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王**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的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河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