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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字(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因村民赵*乙家的羊等牲畜经常在其家庄稼地里吃庄家,在告知无果的情况下怀恨在心,便购买3911农药投撒在庄稼地里,致使赵*乙所养的羊因误食赵**家的庄稼被毒死三只,价值39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估价报告以及被告人赵**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赵**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赵**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因村民赵*乙家的羊等牲畜经常在其家庄稼地里吃庄家,在告知无果的情况下怀恨在心,便购买3911农药投撒在庄稼地里,致使赵*乙所养的羊因误食赵**家的庄稼被毒死三只,经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山羊价值3900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赵**与赵*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赵**赔偿赵*乙山羊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龙某某、赵**、张**、鱼某某、张**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物品估价鉴证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赵**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女,1941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 指定辩护人李**、雷**,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亚革
  • 代理审判员张瑞
  • 人民陪审员田万民
  • 书记员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