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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第2、3季度获得表扬,共获得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郎**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

(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郎**,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卫国
  • 审判员樊军
  • 审判员严怀
  • 书记员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