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阿*初字第0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撤回上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0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