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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阿*初字第0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撤回上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0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
  • 诉讼代理人韩晶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员工。
  •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女,1965年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女,1974年出生。
  • 诉讼代理人蒲健,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韫
  • 审判员闫立新
  • 审判员琚红彬
  • 书记员乔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