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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2)易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河**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发
  • 代理审判员龚倩
  • 代理审判员郑东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