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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兴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罪犯姚**履行财产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罚金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姚**,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