郐修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栖霞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郐修启与被执行人栾福堂侵占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烟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栾福堂在中国建设**台开发区支行6279账户的存款159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