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郐修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栖霞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郐修启与被执行人栾福堂侵占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烟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栾福堂在中国建设**台开发区支行6279账户的存款159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郐修启。
  • 被执行人栾福堂,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翔飞
  • 审判员王绍强
  • 审判员隋连海
  • 书记员王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