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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源局与崔**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隆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隆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占用本村集体耕地1652.9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崔**作出责令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2.99平方米给隆化镇**委员会及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车间及库房581.1平方米、办公看护房及附属小房220.9平方米、水泥散水31.06平方米、并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25.0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1324.75元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隆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隆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化县。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被执行人崔**,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俊平
  • 审判员田凤林
  • 人民陪审员王尚华
  • 书记员黄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