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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执行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作出胶公(消)行罚决字(2014)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撤回对胶公(消)行罚决字(2014)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刘家村北。
  • 法定代表人陈**,教导员。
  • 委托代理人徐会富,系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限公司,住所地胶州**事处北京路67号。
  •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大波
  • 审判员管德志
  • 人民陪审员吕万强
  • 书记员梁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