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林*夫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夫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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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夫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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