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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夫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夫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汉族,农民。
  • 被告林*,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志立
  • 书记员王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