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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州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26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彭*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卢**,罪犯郭**、证人何**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六个行政奖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郭**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另查明,罪犯郭**履行财产刑60000元;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何**的证言、交款单据和困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六次,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有数额巨大赃款未能退出,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郭**,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