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司**等与冯**、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司红标、司**、张**与被执行人冯笑笑、冯**、魏**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峰信用社有存款4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冯**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峰信用社的存款4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