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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军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军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军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1日3时许,被告人代军红伙同“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至许昌市文萃街与清io河河堤交叉口往南50米处,用锯条等工具盗割许**通公司跨河铜芯电缆线58米(经鉴定,价值6105元),造成中国铁**许昌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3282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代军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代军红的供述,被害人单位职工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菅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材料,现场照片,造成中国铁**许昌分公司损失13282元损失的证明,被告人代军红户籍证明,关于对铜芯通信电缆线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军红以破坏性手段盗割通讯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军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军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代军红,男,31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菅卫华
  •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