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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毁坏财物判决一案

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09)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鲁**在许昌市六一路南段偷开被害人张的出租车,行驶至六一路与新兴路交叉口时撞在大树上,致该出租车损坏。经鉴定,损坏汽车配件价值15231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杨、俎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以玩乐为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11月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鲁**,男,36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正勤
  • 书记员:赵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