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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俊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3年7月份起,被告人任俊锋伙同马**(已判刑)在禹州市建设路“无极限动漫城”二楼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对外营业供人赌博,由李*、于**(二人均已判刑)等人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至2013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2台及赌资人民币127391元。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起,被告人任**伙同马**(已判刑)在禹州市建设路“无极限动漫城”二楼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对外营业供人赌博,由李*、于**(二人均已判刑)等人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至2013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2台及赌资人民币127391元。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任**主动向禹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供认不讳,并有马**讯问笔录,禹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及销毁现场、保险柜内物品照片,现金缴款单,禹州市无极限动漫城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案人马**、于**、李*供述,证人赵某某、艾某某、王某某、冀某甲、张**、任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李**、肖某某、刘某某、李**、孙某某、毛某某、押某某、罗某某、杨*、邵某某、李**、马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俊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任**,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俊友
  •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