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谋兵与四川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粱谋兵诉被告四川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粱谋兵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粱谋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粱谋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粱谋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