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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谋兵与四川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粱谋兵诉被告四川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粱谋兵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粱谋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粱谋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粱谋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粱谋兵,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 被告:四川东**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万军
  • 书记员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