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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其已与被告张**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 被告张**,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权良
  • 代理审判员丁宁
  • 人民陪审员李国仓
  • 书记员白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