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与张**、秦皇岛轨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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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吉侨机械加工厂,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孙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02100002084。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西里12栋2单元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祁**与被告张**、秦**枕厂、秦皇**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30日,被告张**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5万元。其中65万元是从原告银行卡中提取的现金,剩余10万元是原告家中积蓄。该两笔以现金形式交予被告张**。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四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秦**枕厂、秦皇**加工厂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5万元及利息。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向原告祁**偿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款项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秦皇岛轨枕厂、秦皇**加工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