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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5年9月30日17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三区号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4个。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3.25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惩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三区号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4个。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3.25克。

2015年10月12日,张**举报并配合民警将向其贩卖毒品的夏抓获,当场起获冰毒296.6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2015)怀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2015)怀刑执字第9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询问笔录,关于张**举报夏*等人特大贩卖毒品案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移送执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绰号豆豆),女,35岁(1980年8月20日出生);2003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27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行政拘留;2014年8月15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2015年3月18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3月31日,因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裴冀鹏人民陪审员姜翠贤人民陪审员徐淑君
  • 书记员毛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