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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燕诉余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分别于2012年9月30日借款现金30万元整,2013年1月4日借款现金5万元整,2013年2月4日借款现金5万元整,2013年11月28日借款利息10万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至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借条4份。

被告辩称

被告余*辩称,原告方起诉的借款40万元及10万元利息是事实;利息我也认可,但我现在比较困难希望原告把10万元利息不要起诉;我被人诈骗,现在也在经侦报案;我会尽最大的能力还钱。

被告余*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分别于2012年9月30日向原告夏**借款现金人民币30万元整,于2013年1月4日向原告夏**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3年2月4日向原告夏**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整,共计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对上述4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双方结算,至2014年5月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利息人民币10万元整。

另庭审中原告陈述,10万元利息也要起诉在内,但同意先让被告还40万元本金,10万元利息不再重复计息。

证明上述查明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借条4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所欠原告夏**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整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夏**人民币50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40万元借款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夏**,女,196X年生,汉族,住本市珠山区。
  • 委托代理人刘卫炜,男,系原告丈夫。
  • 被告余*,男,198X年生,汉族,住本市珠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龙飞
  • 书记员袁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