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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侮辱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犯侮辱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自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 诉讼代理人年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麻腾
  • 审判员邵巍
  • 代理审判员徐腾
  • 书记员梁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