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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乙以被告人王*甲犯侮辱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祝*,证人李某某、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王*乙起诉称,原被告本系同村组邻里。以前曾因“道路”问题发生过纠纷。经乡村调处,原告家以部分山地换取了对被告人自留山坡下一条小路的通行权。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又无端寻衅,将通行的小路挖断,引发纠纷。2014年1月20日上午八时许,受害人邢某某来到被告人王*甲在祖师街上开设的木匠铺门前,询问王*甲为何挖断道路。王*甲从屋里窜出来,当众破口大骂,辱骂邢某某老人“老王八”、“老婊子”等污言秽语不堪入耳。邢某某老人系王*甲长辈,便上前训斥,王*甲又当众往邢某某老人脸上吐了几口吐沫,并将老人仰面推倒在大街上。王*甲又从屋里拉出其母亲汪某某,将汪某某推趴在邢某某身上,试图反诬邢某某打了汪某某。事后,王*甲又花钱买通乡村干部,不仅不处理王*甲的不法行为,还逼着原告人“另行”开辟小道,助长了王*甲的嚣张气焰。邢某某作为一个已年过七旬德高望重的老人,当众被殴打,被吐了一脸吐沫,受了奇耻大辱,还得不到正义的支持,一气之下,便服毒自杀了。故诉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甲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责成被告人支付死者安葬费、亲属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并立即修复被其挖断的道路。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当庭辩解称,起诉状的情况不属实。他于2014年1月16日就在他家的自留山上栽种了杉树,2014年1月20日邢某某到他家中闹事,他母亲汪某某出来,两个老人发生了撕扯,后来他打了110,110来人处理,王*将邢某某拉了起来。2014年1月26日,乡政府派人到他家的自留山上现场调解,让邢某某一家走他山上的老路,他们双方都同意了,都签字,并且加盖了村公章。后来他们双方都没有见面,邻居给他打电话说邢某某死了,王*扬言要撞死他,并且把他母亲的棺材拉到他家门口。他儿子为了息事宁人,就带着他们一家去深圳过年。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是不属实的,邢某某是他的婶子,他不会殴打、辱骂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不构成侮辱犯罪;2、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足以采信;3、自诉人指控王*犯侮辱罪完全是推测,因为双方于元月26日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这中间双方没有发生摩擦。邢某某的自杀与王*没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4、卷宗没有证据证明邢某某是服毒自杀;5、被告人不构成侮辱犯罪,相应的自诉人的附带民事部分也就不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被告人本系同村民组邻里。2012年1月30日,村民王*戊(系自诉人王*乙的大儿子)为了方便自己出行,在未与被告人王*甲商量及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王*甲自留山部分杂木及2棵直径大约17厘米的松树砍伐,并用挖掘机开挖了一条长约30米的路基。第二天,王*戊自感方式有些不妥,遂陪同其父到王*甲家说明情况,意欲赔礼道歉,但未取得王*甲谅解。随后王*戊又找到户族宗亲及村干部进行协商调解,最后达成以山换山的方式补偿解决。就在双方准备履行协议书时,因砍伐的杂木双方发生口角,特别是王*戊母亲(邢某某)言词过激,导致矛盾加剧,王*甲仍坚持不允许王*戊走自家自留山所改的道路,并将所改的道路自行恢复原貌。期间,固始县公安局祖师庙派出所及森林公安分局训诫协调处理两次,都因双方意见固执,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7日,固始县祖师庙镇人民政府处理此事并出具文件,处理意见为:1、该片山系王*甲自留山,权属清晰,王*戊在未经王*甲允许的情况下,停止一切侵权行为。2、王*戊损坏王*甲自留山的部分树木,王*戊适当补栽或赔偿。3、责成羁马村委会做好双方思想工作,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并落实处理意见。2014年1月16日,由于王*戊未能按照该处理意见补栽树木,王*甲本人在自留山上补栽了杉树。2014年1月20日上午八时许,邢某某来到被告人王*甲在祖师街上开设的木匠铺门前,询问王*甲为何挖断道路。王*甲从屋里出来后,双方发生口角,王*甲辱骂了邢某某,并往邢某某脸上吐了几口唾液,后将邢某某仰面推倒在大街上。邢某某坐在地上哭闹,王*甲母亲汪某某亦坐在地上,此时王*甲报警。固始县公安局祖师庙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后经路过的王*丙(系双方的亲戚)劝说并搀扶汪某某和邢某某,双方各自回家。2014年1月26日上午,固始县祖师庙镇干部及林管站领导、羁马村村干部再次出面调解此事,王*乙及其妻子邢某某、王*甲夫妻均在场。经双方同意,甲方(王*甲)与乙方(王*戊)达成如下协议:1、走原有王*甲自留山老路(稻场老路);2、垫路王*甲同意;3、需用砍一棵白杨树,由王*戊协商,王*甲协助;4、改后的路属于公共道路。协议由王*甲、王*乙代表双方签字,李*代表村干部签字。之后,邢某某找到张*(张*是邢某某的亲外女)协商,看是否能把白杨树给砍掉,张*没有同意,并说以前老路都不让走,凭啥从她稻场走,还砍她树。2014年1月27日,邢某某在家中服毒,被自诉人王*乙发现,送往固始县祖师庙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在王*甲与王*乙达成协议之后,王*甲再未与邢某某见面。后来邻居给王*甲打电话,告诉他邢某某死亡,并且她的儿子要将棺材拉到王*甲家门口。王*甲儿子为了息事宁人,就带着他们一家去往深圳。2014年1月29日,王*戊出具收条,收到由羁马村支付的丧葬费二万元。

2014年5月21日,本院受理此案后,为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依法通知自诉人和被告人双方进行调解,但是由于自诉人未能参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22日上午,本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庭依法再次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22日下午,本院依法第三次进行调解,由于自诉人中途离开,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23日,自诉人王*乙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以审判长不能公正审理本案为由,要求审判长回避。经本院决定,驳回自诉人的回避申请。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自诉人王*乙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实王*乙个人基本情况及其与邢某某的夫妻关系。

2、固始县公安局祖师庙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证实邢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自杀死亡,注销人口。

3、固始县祖师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邢某某农药中毒于2014年1月27日死亡的事实。

4、羁马*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邢某某生前是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并同时证实王*甲责任山有一条自然形成的便道。

5、羁马*员会出具的收条,证实王*戊收到由羁马村支付的丧葬费二万元。

6、自诉人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证实其起诉的事实和要求。

7、被告人王*的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王*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8、固始县祖师庙镇人民政府祖*(2013)79号文件,证实镇政府曾经处理过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

9、固始县公安局祖师庙派出所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们于2014年1月20日上午出警到达现场后处理邢某某和王*之间纠纷的情况。

10、王*与王*戊达成的协议、会议纪要及照片,证实固始县祖师庙镇干部及林管站领导、羁马村村干部调解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并使双方达成协议的事实。

11、被告人王*甲出具的王*戊侵占王*甲山林过程,证实双方因为修路发生纠纷的事实。

12、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元月20号上午,他看见一位老太太在王*甲门口哭,后来得知老太太叫邢某某。老太太来到王*甲家门口,过了一会儿,两个人就动起手来。王*甲把老太太推倒在地,老太太站起来后,王*甲又向老太太的脸上吐了三次吐沫,老太太就哭了。王*甲又口出恶语,老*、老婊子等一些脏语。老太太就在王*甲家门口的电线杠旁边哭了一会,不知道是谁报警,当时他在门口站着看的一清二楚,派出所来了人调解了一会儿,老太太就起身了。警察开车也走了,他也走了。当时在场很多人。整个过程他都没有看见邢某某和汪某某吵架和打架。后来听说老太太因受不了王*甲侮辱和殴打自杀了。

13、证人司某某证言,去年(农历)腊月20日,他在祖师鑫阳光超市背面那条街上一家姓李的家批墙。他去买结构胶,到鑫阳光超市对面的五金店去买,结果那里没有卖结构胶的。然后,他就骑车摩托车在祖师街道转转看看哪有卖的。当他走到祖师老街一家两层楼门口时,发现门口围很多人,就停下车看看怎么回事。他走到旁边围观,离吵架的人有5、6米这样,看看怎么回事,于是他看见一个约1.6米高中等身材男的,40至50岁左右,站在两层楼的门口水泥地坪上,正在和一个50至60岁左右的,站在水泥地坪上的一个头发到耳朵下口地方的女的在吵架,两个人离大约有一两米左右的样子,他就听见那个男的骂那个女的老*、老婊子等之类的话,那个女的好像也和那个男的吵了几句。就在这时,刘*又给他打电话催他回去,他就骑着摩托车走了,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14、证人王*丙证言,去年(农历)腊月20日上午,她在祖师街道创业路她侄女家聊天,后来没事她就开车回家了,路过王*甲家时,看见王*丁母亲(邢某某)和王*甲的母亲(汪某某),都在王*甲门口的地上坐着,她就把车停在他家门口后,步行去王*甲家,她看见派出所的贾*等人也在现场,因为王*丁、王*甲的母亲都是她娘家婶子,她就上前把王*甲的母亲拉起来,扶她到自己家屋里的床上休息,然后她又出来劝王*丁的母亲,把王*丁的母亲拉起来后,并和她一起步行劝说她回家,又把她送到祖师老街坎的桥头上,劝了一会,她就回家了。她没有看见邢某某和王*甲家人争吵或厮打的情况,她去到时就看见两个婶子坐在地上,并且邢某某在那哭,其他的什么也没有看见,也不知道。她拉邢某某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她身上是否有伤,反正她拉她时她能走路,并且她就说她来找王*甲家人理论修路的事,结果就和王*甲家人吵了起来,其他王*丁母亲什么也没有和她说。

15、证人王*丁证言,2012年元月份,他大哥王*戊想整他屋后面的路,就找徐*开挖土机去把路给整整,徐*就开着他的拖拉机上山帮大哥整路。去大哥家屋后面得走一截山上的老路,这条老路是在本村的王*甲自留山上。从这条老路往大哥家拐弯的地方,有两颗松树,稍微有点碍事。徐*说,给这两棵树给挖掉,省的碍事。他父亲和他大哥都还不让弄。徐*说,王*甲他们关系都不错,弄他两颗树有啥不得了的,他说他来挖,有啥事都找他负责。然后他父亲和他大哥就同意了,徐*就把那两颗松树给挖掉了。之后,王*甲知道了这个事,就不愿意,说没有跟他商量。当初他家本没有想挖掉那两棵树,是徐*说他挖他负责的,但徐*毕竟是他大哥找来的,王*甲就找他大哥讨说法。第二天,他父亲和他大哥及孩子就去王*甲家,代去拜年,代向王*甲赔礼道歉。他父亲他们就说,挖了王*甲的树,不行赔钱。王*甲说不要钱,他说赔他的树。后来经过协商,他大哥出让一处山赔给王*甲,他大哥目的还是想以后走路方便点。又过了几个月,他老母亲邢某某与王*甲的嫂子闲叙时,说王*甲不讲理,不但把他被挖掉的两颗松树给拉走了,还拉走了他母亲家山上的4000多斤的黄梨树,还有王*甲的哥哥王*也拉了1000多斤的黄梨树。王*甲还偷砍了他母亲山上的树,他只承认他拉了自己被放掉的两棵松树,矢口否认他拉了他老母亲的几千斤黄梨树,同时也反悔了之前商量的他家那山换路的口头协议。后来王*甲又找到县森林公安局报案说王*戊毁林,后来森林公安局来人调查后,说王*戊毁坏的树木不够立案标准,然后又给双方调解,没有调解成功。后来王*甲又去找乡里处理,一直没有处理好。在今年(农历)腊月20日左右,王*甲就把道路两头给挖断了,并且还在路上给栽上了树。第二天上午,他母亲邢某某一个人就来到祖师街上王*甲的木匠铺去找王*甲理论,为啥他要把路给挖断,还给栽上树。后来王*甲就和他母亲吵了起来,还打了他母亲,并骂他母亲老*、老婊子之类的带有侮辱性的脏话,后来还往他母亲脸上吐吐沫,还把他母亲给推到在地上。后来王*甲还把他母亲给喊出来,让她睡倒在他母亲旁边,意思说他母亲和他母亲打架,跟王*甲没有关系,还是王*甲报的警。当天晚上,他母亲就给他打电话说,她被王*甲打了、骂了。他还跟母亲说年二十八,他们就回去了,乡里也说等他们兄弟们回去了再调解。谁知道,在今年年二十六那天,乡里就组织人来调解这个路的事情。当时就没有等他大哥和他们兄弟回来,也不知道他们怎么说的、糊弄的,就让他父亲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上写那条路改道,从另外的张*家屋后的稻场上开一条路走,但路上有一颗白杨树挡路,由他大哥王*戊去找张*协商解决。当时他大哥王*戊还在外地没有回来,第二天他母亲去找的张*(张*是邢某某的亲外女)协商,看是否能把那颗白杨树给拔掉。张*就没有同意,就说以前老路人家都不让走,凭啥从她稻场走,还砍她树。谁知道他母亲一时想不开,就在当天夜里服毒自杀了。他回来后就听说,他母亲在服毒的那天白天下午还跟门口人说,她这冤得很,树也被拉走了,打也被打了,骂也被骂了,老路不让走,新路也不让走,这没法让人活了。门口人还劝她,孩子们马上都回来过年了,想开些,先高高兴兴过了年再说。谁知道老人家还是没有想开,估计白天就买了两瓶农药,夜里他母亲趁他爸睡着了,就在自家的堂屋内,把两瓶农药都给喝完了,等他爸夜里发现了,后来送到卫生院,没有抢救过来。他想这个事,就是因为王*甲为修路,又打他妈,又骂他妈,硬给他妈逼死的。后来,王*甲的哥哥知道了他母亲服毒自杀这个事后,就回去跟王*甲讲了,王*甲知道后就带着他全家人都跑了。等他们去找王*甲的时候,他家里门紧锁,也没有人了。后来他们就把冰棺给抬到王*甲家门口,后来祖师派出所出面协调的,他们从派出所领的两万元,说是王*甲家给的安葬费。拿了钱之后,他们就把他母亲的冰棺给拉回了。正月初五,就按他们农村的习俗,进行了丘棺。但他母亲被王*甲逼死这一事,他一定要讨个说法。

16、证人程某某证言,2013年(农历)腊月20日下午,她在她家里往外出,她儿子李某某叫她出来看看,说外面有吵架的,她就到她家门口,顺着她儿子手指的方向看看,就看见王*甲在自己家门口站着,紧挨着王*甲的有个老奶奶大约有60岁左右坐在地上,她就回到屋里做饭,其他她就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后来那天快黑,她听她儿子说,那个坐在地上的老奶奶是王*甲连推带说你走、你走,给推在地上坐着的,并且她儿子还和她说王*甲骂那个老奶奶“老*、老婊子”,你跟她斗等之类的话,并且王*甲对那个老奶奶的脸上吐了三口吐沫。后来她家对面赵*老奶奶许*和她说,那个被王*甲推到的老奶奶到她家去过,并且说过,她别的不气,她就气王*甲骂她老*、老婊子,并且王*甲还吐她一脸吐沫。

17、被告人王*当庭供述及辩解,证实他与邢某某之间发生过纠纷的事实。

上述所示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证人李某某证言,因被告人王*提出其与自诉人有亲戚关系,自诉人认可。故对证人李某某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王*当庭供述及辩解,称其未对邢某某进行辱骂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是致使邢某某死亡的原因,虽然不是唯一的原因,但从案件的证据看,被告人王*对邢某某存在侮辱的行为,应当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王*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王*乙的(邢某某)丧葬费。自诉人王*乙以被告人王*犯侮辱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他的(邢某某)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自诉人王*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人王*当庭辩解称,起诉状的情况不属实,邢某某到他家中闹事,与他母亲汪某某发生了撕扯,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是不属实的,他不会殴打、辱骂邢某某的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的,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足以采信;卷宗没有证据证明邢某某是服毒自杀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侮辱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王*甲赔偿自诉人王*乙的(邢某某)丧葬费12228.50元,由被告人王*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自诉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固始县。
  • 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
  • 辩护人祝*,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刚
  • 审判员刘康学
  • 审判员陈岩
  • 书记员钟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