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控告曾森林、李*犯侮辱罪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刑立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当事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吴*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森林、李*采取了暴力手段,或以公然方式对吴*实施了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且吴*亦未提供补充证据,故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