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侮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控告曾森林、李*犯侮辱罪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刑立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当事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吴*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森林、李*采取了暴力手段,或以公然方式对吴*实施了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且吴*亦未提供补充证据,故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吴智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左武
  • 审判员肖志红
  • 代理审判员肖柱
  •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