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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犯侮辱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李*以被告人邝*犯侮辱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李*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邝*及其辩护人常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杨、李*称,他们与被告人邝*的父母邝和平、刘*系前后邻居。2011年5月份,邝和平拆除旧房建新房,建设部门为其颁发了两份规划许可证,为其前面的门面批了5间6层,后排批了7间2层。其前面的6层总高度达19.2米,将严重影响到自诉人家房屋的采光。他们在与邝和平夫妇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邝和平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在诉讼过程中,2011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邝*带领十多名妇女在其父母正在建设的房内对自诉人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后闯入自诉人院内,以不堪入耳的言辞,公然辱骂自诉人50多分钟。晚上被告人又在自诉人家住宅对自诉人进行辱骂。7月27日早上,被告人邝*在其父母未完工的新楼里通过高音喇叭播放全部是辱骂自诉人内容的录音,一直播放1个多小时,直到派出所的民警到场,被告人才有所收敛。随后被告人又带人到自诉人杨工作单位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挑起横幅,公然辱骂杨敲诈勒索,逼死人命,辱骂约2个小时。7月28日夜,被告人之母刘*因病死亡,被告人邝*更是借题发挥,又多次公然辱骂自诉人。由于被告人多次辱骂,致使自诉人有家不敢回,自诉人李*由于不堪受辱,数次寻死,被驻马*医院诊断为适应障碍。综上,被告人邝*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要求从重处罚,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人邝*对自诉人指控她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1、她辱骂自*****是事实,但并没有自诉人指控的那么多次,那么长时间。2011年7月26日上午她妈得病后,她骂了10多分钟,当天晚上她骂了10多分钟。7月27日早上,她骂了三五分钟,一开始骂,自诉人的家人就报警了。7月28日她妈死后,她妈的灵堂在那,她不可能再骂。打条幅到交警队找杨是事实,主要目的是找交警队的领导反映杨敲诈他们家30万元的事实,杨说如果不给他30万元,不让她们建房,而没有对杨、李*进行辱骂。她妈的后事处理完毕后,她就陪着她父亲到郑州看病去了,不可能对杨、李*进行辱骂;2、骂杨***的理由是:在建房过程中,由于自诉人家要求与她家建联体房,没有达成协议,与自诉人家人产生矛盾。自诉人及其家人在她们建房期间四处告状,并阻止、威胁她们建房,导致其父亲邝和平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母亲刘*脑出血7月26日住院,7月28日死亡。在此情况之下她受到严重的精神刺激,无法做出正常的行为。但对自**、李*进行了辱骂,出现了过激的行为,确实不对,真诚的向*、李*表示道歉,并愿意赔偿李*的医疗费;3、她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份对其已经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邝*于2011年7月26日上午辱骂50多分钟,次日早晨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1个多小时,过于夸张,没有证据印证;指控被告人邝*于2011年7月27日到交警队辱骂2个小时,根本没有此事。2011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邝*的母亲刘*死亡后,一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不可能再去骂自诉人。因此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邝*犯侮辱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2、本案纠纷主要发生在2011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邝*的母亲刘*突发脑出血昏迷至2011年7月28日晚上刘*死亡之间,事出有因。被告人邝*家翻建新房,自诉人一家四处告状,阻止被告家人建房,对被告人一家及施工工人威胁、恐吓及强行阻止行为,给被告人一家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被告人邝*的父亲邝和平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被告人邝*的母亲突发脑出血死亡。被告人邝*受不了突如其来的打击,才引发本案纠纷。3、从造成的后果看,被害人虽然有精神病鉴定,但该鉴定病情显著轻微,从提供的票据看,治疗费及鉴定费基本相同,除仅有的一次住院外,平时不需治疗,病情比较轻微。4、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5、自诉人请求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但提供的医疗票据是3000多元及鉴定费、检查费3000多元外,其他没有票据。自诉人是工作人员,工资没有减少,不存在误工费。自诉人主张高额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当庭表示对自诉人合理的损失愿意赔偿,充分表现出被告人知错就改,希望邻里之间互谅互让、和谐相处的态度及化解矛盾的诚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邝*的父母邝和平、刘*与自**、李*前后邻居。2011年5月份,邝和平家翻建新房,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其颁发了2份规划许可证,前面的门面房批了5间6层、后面的批了7间2层。在建房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自诉人以邝和平家所批的前面的门面房影响其家人的采光为由,阻止被告人邝*家建房,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邝和平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在此期间,被告人邝*的父亲邝和平于2011年5月28日以急性心肌梗死住进上*民医院治疗。2011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邝*的母亲刘*突发脑出血,昏迷不醒,住进上*民医院抢救。及于此,被告人邝*及其亲属认为系自**、李*及其家人阻止建房造成,于2011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邝*等人在其正在建设的房子内对杨、李*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当晚邝*又继续对杨及其家人进行辱骂。27日早上,被告人邝*用高音喇叭对自**、李*进行辱骂。后被告人邝*及其亲属到自**的工作单位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挑起横幅,横幅上写着:“交警杨敲诈30万,逼死人命。”后被交警大队民警劝走。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邝*的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8月27日自诉人李*在宾馆割腕自杀,因抢救及时无生命危险。2012年6月1日自诉人李*经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应激相关障碍,该疾病与辱骂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查明,自诉人李*被辱骂后,于2011年8月10日在驻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应激障碍,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2777.39元。2011年8月27日自诉人李*因自杀在上*民医院支出医疗费383.9元。2012年5月18日在郑州*民医院支出检查费、鉴定费3330元;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赔偿自诉人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已交至本院),并出具悔过书一份,真诚的向二自诉人表示道歉,并希望得到二自诉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有以下证据相印证:

1、上蔡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12份,证明2011年7月26日、7月27日、7月28日、8月3日、8月8日被告人邝*的家人因建房与自诉人及其家人发生纠纷报警的情况。2011年8月27日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自诉人李*在宾馆割腕自杀被发现后,及时被送进医院治疗的情况。

2、上蔡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传唤审批表、检查审批表、传唤证、传唤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邝*等人于2011年7月26日上午在其正在建设的房子内对杨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晚上邝*又对杨及其家人进行辱骂,27日早晨,手持高音喇叭进行辱骂。被告人邝*的行为,已被上蔡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3、证人卢、陈、陈*、李、李*、李*、孟(其中李、李*、孟、李*系自诉人的亲属)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6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邝*及其亲属对自诉人杨、李*及其家人多次辱骂及2011年7月27日早上被告人邝*用高音喇叭对自诉人进行辱骂的情况。

4、证人郑、刘、董(三人均为上蔡*察大队民警)、李*(上蔡*察大队门卫)、陈*、刘一的证言及照片,证明7月27日7点多,他们见到几个妇女拿着一条横幅,写着“交警杨敲诈30万,逼死人命”,他们经了解是杨与邻居因建房发生纠纷。后经劝说那几个妇女把横幅收起来了。刘一同时证实那几个妇女骂杨了。

5、自**、李*陈述,与自诉人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6、被告人邝*在公安阶段供述,与当庭辩解内容基本一致。

7、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李*精神状况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证明自诉人李*属于应激相关障碍,其应激相关障碍与受到的辱骂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8、照片、及视频录像,证明2011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邝*及其亲属到自诉人杨单位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挑起横幅,横幅上写着:“交警杨敲诈30万,逼死人命。”及自诉人李*在宾馆割腕自杀的情况。

9、驻马*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上*民医院、郑州*民医院及驻马*病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自诉人李*被辱骂后于2011年8月10日住进驻马*病医院,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2777.39元。2011年8月27日因自杀被上*民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383.9元。2012年5月18日在郑州*民医院作鉴定时支出检查费、鉴定费共计3330元。住宿费3张,支出金额是21660元。

10、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自诉人李*生于1979年2月23日,自诉人杨出生于1966年9月25日;被告人邝*出生于1980年3月8日。

被告人邝*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1、证人魏、高、李*、魏*、张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邝*的父亲邝和平、母亲刘*在建房期间遭到自诉人杨、李*及其家人的辱骂、威胁及其强行阻止。

2、证人唐、王、聂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邝*的父亲邝和平、母亲刘*在建房之前身体健康,因建房与自诉人杨、李*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在此期间,邝*的父亲邝和平急性心肌梗死住院,被告人邝*的母亲突发脑出血死亡,被告人邝*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出现过激行为。

3、上*民医院病历、河南省*附属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邝*的父亲邝和平于2011年5月28日以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的情况及2011年10月13日、2012年10月25日先后以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的情况;被告人邝*的母亲刘*于2011年7月26日凌晨突发脑出血,昏迷不醒,于7月28日死亡的事实;被告人邝*于2011年10月份经河南中*属医院检查出现严重的焦虑症状、抑郁症状。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除自诉人出示的3张住宿费21660元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外,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以辱骂的方式多次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被害人李*受到严重刺激而致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杨、李*指控被告人邝*犯侮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邝*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邝*的侮辱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邝*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李*受到精神刺激住院治疗,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标准为:医疗费3545.19元,鉴定费3330元,护理费参照201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840.11元[(20442.62元365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30元15天),营养费200元(20元15天)。以上总计8365.3元。自诉人请求赔偿交通费未提交相关票据、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邝*已受到行政处罚,且被告人邝*自愿赔偿自诉人李*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并出具悔过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邝*犯侮辱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365.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男,1966年9月出生。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1979年2月出生。系自诉人杨之妻。
  • 诉讼代理人李青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邝*,女,1980年3月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 辩护人常自华,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黎爱香
  • 审判员田继华
  • 审判员李海燕
  • 书记员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