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 在线律师 > 宝鸡在线律师 > 宝鸡互联网纠纷在线律师
宝鸡
互联网纠纷
宝鸡律师热线推荐 默认排序 好评数 帮助人数 共2位律师
  • 王琪翔
    王琪翔
    主办律师
    在线
    帮助过3851人 好评率68% 响应3分钟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西段福运公寓六楼(宝鸡汽车站西站)。
  • 何胜明
    何胜明
    主任律师
    在线
    帮助过2544人 好评率100% 响应3分钟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损害赔偿
    1093852141@qq.com
最新知识
最新咨询
最新问答
律师解答动态
咸阳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咸阳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4-21 16:42
利用网络侵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