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