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可以不是股东吗?

更新时间:2018-04-22 16:19:10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销,股东为几名自然人,由于没有时间亲自办理注销手续,委托公司办事人员代为办理,股东会决议上决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公司办事人员三人,没有股东,可以吗?
6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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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018-04-22 16: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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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清算注销是具体分为清算流程和注销流程的: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2014-08-24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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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2014-04-03 01:35:42
马立东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清算组成员应当是股东;股东不能亲自参加的,要给清算人员书面委托书。
2013-11-19 13:57:54
韦云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清算组成员应当是股东;股东不能亲自参加的,要给清算人员书面委托书。
2013-11-18 21:09:30
李春珍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如股东不能可以参加清算,可以给他人特别授权进行清算。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清算。
2013-11-18 2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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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一个较新的制度,案例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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