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11-10 12:43: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有没有律师了解这方面的,请告诉我一些好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
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
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
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
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
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
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
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
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
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
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
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
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
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
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
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
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
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
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
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
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
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
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
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
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
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
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
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
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
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
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
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
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
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
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
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
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
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
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
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
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
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
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
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 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
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
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
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
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
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
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
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
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
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
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
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 煤2 石油3 油页岩4 烃类天然气 5 二氧化碳气6 煤
成(层)气 7 地热 8 放射性矿产 9 金1 0 银 1 1 铂1
2 锰 1 3 铬1 4 钴 1 5 铁1 6 铜1 7 铅 1 8 锌 1 9 铝
2 0 镍2 1 钨 2 2 锡2 3 锑2 4 钼2 5 稀土 2 6 磷2 7
钾 2 8 硫 2 9 锶3 0 金刚石 3 1 铌 3 2 钽 3 3 石棉
3 4 矿泉水
当然,有不懂的,可以和我联系。
2012-11-08 18:23:10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2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于商品房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和不得出租的情形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办法的解读对于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维护、保护双方的权利都
房地产法
人浏览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主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等机关部门。国务院设立
损害赔偿
人浏览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人浏览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人浏览
1、注册公司必须网上登记,登记完后现场交件,整个流程都归政府的工商管理分局管理,也就是“工商局”。2、注册完公司后需要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财务章、法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按照他们的要求办理。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直接查询你所说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条文就可以了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什么是商事代理制度
商事代理制度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的制度。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
法律文书大全
人浏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是需要年检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指定的网址进行查询。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
法律文书大全
人浏览
因工作原因导致残疾需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你说的煤炭中介费是什么费用?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注册个体户营业执照
注册个体户营业执照流程为:1、携带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设备清单和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到工商行政管理所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递交上述申请
法律文书大全
人浏览
你好,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全部5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营业执照场地证明
营业执照场地证明内容如下: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我单位开办的xx公司,地址在xx共有房屋面积xx平方米,经营场地xx平方米。以上场地系我公司向xx租用,租用
法律文书大全
人浏览
公章申请书怎么写
公章申请书的具体写法如下所示:首先,要居中写上申请书的标题,如“加盖公章申请书”;其次,在第二行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然后,在正文部分写明具
法律文书大全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