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告诉我业主在住宅区外的红线图范围内是否有使用权。
更新时间:2023-04-20 21:20:4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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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业主在住宅区外的红线图范围内是否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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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2023-04-20 2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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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红线范围法律规定如下:
1、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2、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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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红线范围法律规定如下:
1、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2、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023-04-20 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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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小区红线的规定:
1、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2、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2、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3-04-20 21: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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