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划分

更新时间:2009-07-17 16:56:45人浏览
问题描述:
请问伤残等级的划分情况是怎样的?我想了解的就是哪些伤残对应什么等级那种。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青海西宁
伤残等级的划分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分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分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资料性附录)C=CT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手外伤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指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盂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2009-07-17 16:56:45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人体器官损毁程度、及其对医疗、护理等的依赖程度,还有被鉴定人因此产生的心理问题及社会关系问题综合判定。鉴定伤残的时间一般为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
人浏览
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我国法律也规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在工伤赔偿的法律之中,十个伤残等级一般分为三组。一至四级伤残,被认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工伤赔偿基金不但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伤残,一级伤残最严重,十级伤残最轻。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劳动法
次播放
关于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关于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关于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有一至十级的,每一级的伤残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情况下是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就可以直接进行工伤鉴定的,工伤
合同纠纷
人浏览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生活自理的程度、意识是否消失和社交是否有问题,分为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在治疗终结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到指定或具有
交通事故
人浏览
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工伤认定要划分责任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主要赔偿多少还是要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
人浏览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关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具体发为以下几种依据: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
刑事诉讼法
人浏览
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能评伤残等级。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具体根据你的伤情而定,可以做伤残鉴定。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申请伤残鉴定
全部8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被动物咬了是谁负责
被动物咬了是谁负责
被动物咬了一般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损害赔偿
人浏览
司法鉴定确定伤残
全部6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民事诉讼脑震荡赔偿范围有哪一些
民事诉讼脑震荡赔偿范围有哪一些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损害赔偿
人浏览
伤残等级的划分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法律分析:狗狗之间咬伤,现在没有法律规定,但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确实属于对方的狗狗主动跑过来引发撕咬,对方主人责任更大。现在还没有可以参考的判例。但小狗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民法典》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吗
《民法典》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吗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损害赔偿
人浏览
员工损坏公司设备有以下处罚:1、如果是自然损坏是属于自然磨损,员工是不需要赔偿单位,如果是员工故意损坏,员工需要赔偿单位损失;2、赔偿方式可以由员工和单位协商进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民法典》规定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赔
《民法典》规定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赔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损害赔偿
人浏览
法律分析:可以,即使消费者对购买的书籍进行拆封的,也可以要求经营者在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如经营者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还货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事故理赔费用怎么处理
事故理赔费用怎么处理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
损害赔偿
人浏览
胫骨平台骨折手术内固定后,若要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首先需明确具体的骨挫伤部位和程度。接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您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污蔑罪怎么赔偿
污蔑罪怎么赔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污蔑罪,只有诽谤罪。赔偿的数额与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相关。因诽谤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人浏览
你好,建议立即向幼儿园老师反映情况,制止这种现象发生。
全部5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没有伤残赔偿金一项,自己协商即可。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向防疫中心具体咨询。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