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借条上有借款人签字跟抐印,有担保人,就是没有转账凭证,是现金借贷的,借款人刚刚死亡了,请问能胜诉吗?
更新时间:2019-12-01 23:19:5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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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借条上有借款人签字跟抐印,有担保人,就是没有转账凭证,是现金借贷的,借款人刚刚死亡了,请问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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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1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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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没有借款人的,借条没有借款主体,借条不成立。
2、借条上是否有担保人,不影响借条的法律效力。
3、借条实际上一种借款合同的简略版,需要符合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才为有效。即必须载明以下项目:借款人、借款数额。
4、另外,根据需要,还可以载明出借人、借款事由、归还时间、担保人等内容。这些内容没有载明的,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借条上是否有担保人,不影响借条的法律效力。
3、借条实际上一种借款合同的简略版,需要符合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才为有效。即必须载明以下项目:借款人、借款数额。
4、另外,根据需要,还可以载明出借人、借款事由、归还时间、担保人等内容。这些内容没有载明的,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019-12-01 23: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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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担保人签字是否负法律责任?负法律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8-08-02 13: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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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担保人不会影响借条的法律效力。借条经借款人签字,出借人提供借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017-12-21 12: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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