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恩施州律师 建始县律师
律师执业档案
  • 律师姓名:
    李仁国律师
  • 服务地区:
    湖北-恩施州
  • 执业律所: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53
  • 擅长专长: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 地  址:
    湖北省恩施市市民之家旁边汇通广场3号3楼
  • 建始县专业推荐律师
  • 实名、执业双重认证
  • 专业解答 极速响应
  • 司法监督 隐私保障
建始县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劳动纠纷
  • 债权债务
  • 交通事故
  • 监外罪犯要求结婚可否允许,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监外罪犯要求结婚可否允许,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监外罪犯要求结婚可以允许,但是保外就医的罪犯行为会收到限制,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结婚需要
    结婚登记
    今天 15:21
    人浏览
  • 没结婚证生孩子犯法吗
    没结婚证生孩子犯法吗
      没结婚证生孩子不违法,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是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的,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其父母可以协议确定,不
    结婚证
    今天 14:30
    人浏览
  • 离婚证拿了多久可以结婚
    离婚证拿了多久可以结婚
      离婚证拿了之后当事人随时都可以与他人办理结婚手续,办理结婚证需要当事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以及离婚证等材料,对
    离婚登记
    今天 12:07
    人浏览
  • 女方离婚再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女方离婚再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女方离婚再结婚的需要按照规定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是离婚还是结婚或者再婚都是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再结
    复婚
    今天 12:02
    人浏览
  • 遇事问律师 建始县推荐律师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主办律师
    18327437593
    (08:00-23:00)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
    非接听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 结婚后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结婚后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结婚后的保证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一般是有效的,如果存在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
    离婚诉讼
    今天 11:59
    人浏览
  • 车牌遗产过户流程,不能纳入遗产有哪些
    车牌遗产过户流程,不能纳入遗产有哪些
      车牌遗产过户流程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的。在进行公证时,要提交公证处要求的资料才能办理公证。
    涉外离婚
    今天 10:40
    人浏览
  • 网络诈骗会被判刑吗
    网络诈骗会被判刑吗
      网络诈骗不一定会被判刑,如果构成诈骗在三千元以上是会被判刑的,一般会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被网络诈骗的报案是需要到
    网络犯罪
    2小时前
    人浏览
  • 缓刑需要到司法局报到吗
    缓刑需要到司法局报到吗
      缓刑是需要到司法局报到的,然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
    缓刑
    3小时前
    人浏览
  • 盗窃五万元判刑多久
    盗窃五万元判刑多久
      盗窃五万元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因为盗窃五万元属于盗窃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盗窃罪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
    盗窃罪
    3小时前
    人浏览
  •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吗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吗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是需要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公诉,等待法院审判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
    3小时前
    人浏览
  • 遇事问律师 建始县推荐律师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主办律师
    18327437593
    (08:00-23:00)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
    非接听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 法院宣判缓刑多久放人
    法院宣判缓刑多久放人
      法院宣判缓刑可能当庭放人,也可能需要等判决可上诉的时间过去后才放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不是宣判后当庭释放的,需要作出
    缓刑
    3小时前
    人浏览
  • 怎么才算敲诈勒索罪
    怎么才算敲诈勒索罪
      算敲诈勒索罪是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索取的财产。敲诈勒索诈骗罪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数额巨
    敲诈勒索罪
    3小时前
    人浏览
  • 按揭贷款的房子可以过户吗
    按揭贷款的房子可以过户吗
      按揭贷款的房子不可以过户的,一般是需要对贷款还清以后,才能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和过户手续。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条件是房产产
    房产过户
    1小时前
    人浏览
  •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需要多少钱费用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需要多少钱费用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需要多少钱费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不同的过户方式会导致当事人要支出的费用是不同的。例如,父母以
    房产过户
    2小时前
    人浏览
  • 子女房子过户给父母要花多少钱费用
    子女房子过户给父母要花多少钱费用
      子女房子过户给父母要花的费用包括了百分之一到三的契税,百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百分之零点五的评估费用等。房产过户纠纷的
    房产过户
    2小时前
    人浏览
  • 办理房屋继承需要什么资料和材料
    办理房屋继承需要什么资料和材料
      办理房屋继承需要的资料和材料包括了继承人的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双方的关系证明等材料。房屋法定继承不需要交税,
    房产继承纠纷
    2小时前
    人浏览
  • 遇事问律师 建始县推荐律师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主办律师
    18327437593
    (08:00-23:00)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
    非接听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多少年内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多少年内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最长是二十年内,具体根据双方协商的期限而决定的。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条
    房屋租赁合同知识
    2小时前
    人浏览
  • 买房子贷款批不下来可以退款吗
    买房子贷款批不下来可以退款吗
      买房子贷款批不下来可以退款的,需要向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构成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房屋贷款未付的诉讼时效是
    住房贷款
    2小时前
    人浏览
  • 有关于婚假奖金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有关于婚假奖金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有关于婚假奖金的相关规定是婚假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婚假天数一般为3天,晚婚假期按当地规定执行。婚
    假期待遇
    1小时前
    人浏览
  • 交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材料
    交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材料
      交五险一金需要的材料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员工的劳动合同,居民
    社会保障
    1小时前
    人浏览
  • 自己的交社保怎么交
    自己的交社保怎么交
      自己的交社保缴纳是需要以个人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办理保险,提交相关材料和缴纳费用即可。社会保障卡的办理方式有集中办理和单
    社会保障
    2小时前
    人浏览
  • 员工辞退的赔偿标准
    员工辞退的赔偿标准
      员工辞退的赔偿标准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分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金需要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员工每
    辞退
    2小时前
    人浏览
  • 遇事问律师 建始县推荐律师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主办律师
    18327437593
    (08:00-23:00)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
    非接听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 签定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签定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签定劳动合同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者也要提供真
    劳动合同争议
    3小时前
    人浏览
  • 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怎么走流程的
    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怎么走流程的
      工伤赔偿需要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流程有以
    工伤赔偿知识
    3小时前
    人浏览
  • 同居期间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同居期间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同居期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当中,是需要由双方共同偿还的,如果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则需要由个人承担偿还
    债权债务常识
    今天 15:38
    人浏览
  • 借款给别人怎么打借条
    借款给别人怎么打借条
      借款给别人打借条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借款起诉三到六个月左右才能判,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借款
    今天 14:57
    人浏览
  •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且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等。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今天 13:01
    人浏览
  • 私人放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私人放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私人放高利贷不一定可以不还,若约定利息超过合同订立时年报价率四倍的,债权人可不予偿还。高利贷违法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高利贷
    今天 12:26
    人浏览
  • 遇事问律师 建始县推荐律师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主办律师
    18327437593
    (08:00-23:00)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
    非接听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 写欠条和借条有什么区别
    写欠条和借条有什么区别
      写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等。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
    欠款纠纷
    今天 12:23
    人浏览
  •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诈骗罪吗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诈骗罪吗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一般不是诈骗罪,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只是借款合同的一个条款,属于民事纠纷范围,当事人发现借款用
    债权债务风险防范
    今天 11:47
    人浏览
  • 车辆超速不到20%怎么处理
    车辆超速不到20%怎么处理
      车辆超速不到20%的处理是会处警告和处二十到两百元的罚款。超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付,只会在保险范围内进行支付,超过
    交通违章
    1小时前
    人浏览
  • 醉驾以后判刑多久
    醉驾以后判刑多久
      醉驾以后判刑的刑期是需要看驾驶员的酒后驾驶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酒驾若是属于饮酒驾驶的,在两年后可
    酒后驾车处罚
    1小时前
    人浏览
  • 车违章了在手机上怎么交罚款
    车违章了在手机上怎么交罚款
      车违章了在手机上交罚款大致的流程都是到找到交警部门官方的违章查询界面后进行查询,而后交纳罚单罚款即可完成。汽车违章没
    交通违章
    2小时前
    人浏览
  • 酒驾处理后多久可以考驾照
    酒驾处理后多久可以考驾照
      酒驾处理后多久可以考驾照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例如酒驾营运机动车的,被吊销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
    交通肇事罪
    2小时前
    人浏览
  • 遇事问律师 建始县推荐律师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主办律师
    18327437593
    (08:00-23:00)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
    非接听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 醉酒驾驶要拘留多久
    醉酒驾驶要拘留多久
      醉酒驾驶要拘留一般是需要十五天的时间,如果构成犯罪是会被处拘役六个月的时间。醉驾不一定要刑事拘留的,只要存在犯罪后企
    酒后驾车处罚
    2小时前
    人浏览
  • 醉驾243严重吗
    醉驾243严重吗
      醉驾243严重,一般是会被拘役两个月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的。醉驾带走一般是在拘留后二十四小
    酒后驾车处罚
    2小时前
    人浏览
  • 建始县律师文集
  • 建始县律师案例
  • 合同确认无效怎么办
    要互相返还;3.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4.过错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无效条件有哪些合同无效条件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4.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无效。三、合同可以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合同可以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如下: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3.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4.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合同确认无效怎么办
    李仁国律师
    2023-02-01
    人浏览
  • 代理人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
    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二、代理人签订合同签谁的名字代理人签订合同签被代理人的名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区别吗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代理人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
    李仁国律师
    2023-02-01
    人浏览
  •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呢
    。抗辩权是和请求权相对的,并且抗辩权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二、抗辩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一个请求权时,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也就无所谓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抗辩权是相对权吗抗辩权是相对权。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呢
    李仁国律师
    2023-02-01
    人浏览
  • 拘役事业单位能保住工作吗
    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一、拘役事业单位能保住工作吗拘役事业单位不能保住工作,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同时也属于其中的主刑、自由刑。拘役是一种强度比管制大,但又没有有期徒刑强度大的处罚。公职,指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职位,由政府支付工资,办理政府事务,为公共利益的职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二、刑罚拘役的适用范围刑罚拘役的适用范围: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三、刑罚中拘役的期限为多久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事业单位能保住工作吗
    李仁国律师
    2022-11-02
    人浏览
  • 谭某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审判人员毛伟裁判日期2022-03-25当事人信息原告:谭某某,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X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X族,广东省五华县人,住广东省五华县。案件概述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13000元,并自2021年9月10日起以313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四支付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送医治疗后,于2021年8月15日双方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经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35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要在签订时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21年11月10号-15号之前付清,余款30万元在2021年九月至十一月间,每月10万打给乙方,若每月十号甲方未向乙方打款,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第六条处理,若甲方迟延并不给补助金的话,乙方有权提出诉讼且按合同第七条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千分之四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30%;若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则乙方向甲方索赔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应有甲方全额承担;若双方对赔偿款支付一事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应向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支付时间已过,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准前述请求。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谭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住院明细项目汇总表、《委托合同书》、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在江西务工时相识,后原告按照被告安排从事打碎石工作,固定工资亦从被告处领取。2021年6月6日,原告跟随被告在广州市增城区务工时受伤,被告随即将原告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7月21日,出院诊断为:1.上肢损伤(右上肢完全离断伤),2.肋骨多处骨折(右侧第1-5肋),3.肺挫伤,4.失血性休克,5.重度贫血(失血性贫血),6.胸骨骨折,7.创伤性血胸(双侧),8.下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腋下、胸壁软组织损伤并积气),9.低蛋白血症,10.肺大泡,11.乳酸性酸中毒,12.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钙、高氯血症),13.肺部感染。原告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于2021年8月15日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单位)为被告张某,乙方(工人)为原告谭某某,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各项费用共计305152元(大写:叁拾万伍仟壹佰伍十二元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3、本协议签订时甲方要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余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于2021年11月10号-15日之前付清,余款30万元在2021年九月至十一月间,每月10万打给乙方,若每月十号甲方未向乙方打款,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第六条处理,若甲方迟延并不给补助金的话,乙方有权提出诉讼且按合同第七条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4‰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30%。7、若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则乙方向甲方索赔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应有甲方全额承担。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12、若双方对赔偿款支付一事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应向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另查明,原告当庭自认,原、被告签订前述协议书时,被告向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37000元,下欠313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承诺支付但逾期仍未支付。原告为追讨赔偿款,花费律师代理费2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所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应按约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下欠原告谭某某一次性补助金共计313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要求被告依约定支付,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承担其为催讨一次性补助金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主张,有协议书条款明确约定,有代理合同书及收费发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以下欠313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四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的主张,经查,该标准虽系双方协议书明确约定,但该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本着公平原则,本院酌情支持滞纳金为31300元。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下欠一次性补助金313000元。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滞纳金31300元。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标的款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毛伟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森
    谭某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仁国律师
    2022-04-29
    人浏览
  • 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罗XX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王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某,男,生于1984年1月9日,X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案件概述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应付款项26490.9元(其中截至2020年9月18日已拖欠月租金6182.24元,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216.38元,未到期应付租金24728.96元,冲抵租赁保证金4636.68元),并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原告收回所有应收租金为止,以被告拖欠的所有应付租金26274.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的标准计算后续违约金;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31元、律师代理费5974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约定后期每月支付租金1545.56元,合同中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被告从2020年5月25日起拒交租金,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要求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请。被告罗某辩称,因疫情的影响,收入降低,耽误了还款,现请求延期支付。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罗某签订了编号为RCK071802182XXXX1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将其从案外人湖北XX盛通汽车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下简称XX盛通公司)处购买的融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融资车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所有权由出租人取得;承租人未按期(包括节假日)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将按日计收承租人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违约金=承租人当期应付未付租金×逾期天数×0.5‰;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即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内容;承租人同意承担违约而产生的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用,收回融资车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合同另约定:标的车辆识别码LVZAXXX0JXXX75,融资金额46200元,租金合计55640.16元,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支付方式等额本息,每月支付租金1545.56元,从出租人融资款项支付日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租赁保证金4636.68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XX盛通公司支付46200元,XX盛通公司将车辆识别码:LVZA43XXXA016875XXX牌小型普通客车交付给被告罗某使用,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罗某,登记日期:2018年10月30日,登记车牌号:鄂Q×××××,登记抵押权人: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后被告按月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5日。截至2020年9月18日,被告罗某拖欠原告到期应付租金6182.24元,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216.38元,未到期租金24728.96元,以上共计31127.58元。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提交律师事务所给原告开具的20000元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注明罗某等十案每案2000元。同时提交原告为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为受托人的《委托合同书》原件一份,该委托合同书仅有原告印章,没有律师事务所签章和合同签订日期,委托合同书注明律师代理费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基础费用2000元和按委托人所获得利益总额15%支付的法律服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罗某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今被告罗某都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租金、到期租金违约金和未到期租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到期租金、到期租金违约金和未到期租金共计31127.58元,扣减被告罗某交纳的融资租赁保证金4636.68元后(按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保证金首先抵扣违约金),下欠租金26490.90元被告罗某应及时偿付。同时,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下欠租金26490.90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算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律师代理费5974元,委托合同书中无受托人律师事务所签章和合同签订日期,且所附条件按委托人所获得利益总额15%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并未成就,故原告已经支付的2000元律师代理费依照合同约定,被告罗某应予支付,未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不予支持。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490.90元。二、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490.90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X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恩施市农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帐号:17×××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被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XX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员覃山令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田坤鹭
    XX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罗XX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仁国律师
    2022-01-25
    人浏览
  • 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某乙,男,生于1970年8月7日,X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案件概述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向仁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如洲、蒋姣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6月8日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原告吴某甲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之前被告陆续找我借款,一直未偿还,2019年快过年的时候,我找他要,他-2-就算账总共欠我42000元。然后要求我再给他出借10000元,我要求他必须给我出具借条了,再给他转账,吴某乙就给我出具了这张52000元的借条。通过算账后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了还款期限。约定2019年年底偿还20000元,下欠的2020年6月归还。用微信发图片给我,然后我就又转了10000元给他。被告出具借条后,没有偿还过本金或者利息。之后再追讨的时候,他就把电话号码换了,也将我微信拉黑了。今年正月初三的时候去过他家,遇见他的堂弟,他的堂弟帮忙给吴某乙(188××××8575湖南长沙)打了个电话,当时被告承诺再联系我来处理。但是他没有主动联系我,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发了短信给他,他当时回复说在广西,信号不好,晚上给我回电话,然后一直未跟我联系。他堂弟打电话时,我跟被告通了电话,告知他我在恩施等他,但他说他回不来。原告吴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微信历程截图打印件1页、微信账单6页、微信聊天截图16页、银行卡明细清单1页、吴某乙出具的借条复印件1份。拟证明吴某乙尚欠吴某甲借款52000元,已到偿还期限,应予偿还。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及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查明本案经开庭审理认定基本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被告相识后,从2018年2月28日到2019年10月31日止,被告吴某乙向原告吴某甲累计借款52000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对账算账,-3-于2019年10月31日由被告吴某乙向原告吴某甲出具了借条一张,用微信发给了吴某甲,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金额,2019年底(即12月31日)偿还20000元,剩余明年6月(即6月30日)归还。之后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两笔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吴某乙的,其余均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原告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用原告提交的三个电话号码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均无法接通,后向被告住所地恩施市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下落不明,邮件被退回。本院在2021年3月19日出版的《农XX日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吴某乙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开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52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具体的还款金额,现已全部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只约定了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吴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5-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长向仁才人民陪审员古如洲人民陪审员蒋姣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胡宪华
    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仁国律师
    2022-01-25
    人浏览
  • 龚某与刘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964年9月8日出生,X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某,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X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案件概述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主张龚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1)鄂28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某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刘某看到龚某麻馆里面借款利息很高(月息5分),主动给龚某借钱,当时借了现金20000元,刘某扣出当月利息1000元,实际给了龚某19000元,7月龚某向刘某支付了利息1000元,8月份没有支付利息。2016年9月2日龚某又去刘某家里借了现金30000元,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支付了8月份利息1000元,刘某从借款30000元中扣了9月份的利息1500元,实际给龚某借款28500元。2016年10月10日龚某又向刘某借款20000元,刘某实际给付龚某19000元。2016年11月、12月,龚某分别微信转账给刘某支付利息3000元、3000元。2017年1月、2月、3月、4月龚某分别微信转账给刘某支付利息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刘某辩称,不存在龚某所说的借款时扣除利息的情况,龚某向刘某支付利息情况以龚某提供证据核实为准。曾某述称,龚某向刘某借钱、还钱的事不知情。当事人一审主张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龚某、曾某立即向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向刘某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龚某、曾某承担。诉讼过程中,刘某明确逾期还款责任为要求龚某、曾某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下欠的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龚某、曾某系夫妻关系,龚某向刘某借款,并于2016年6月12日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某现金贰万元(20000元)。借款人:龚某,2016年6月12号”。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龚某,2016.9.2号”。于2016年10月10日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某现金贰万元(20000元)借款人:龚某。2016年10月10日”。后龚某未偿还借款,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一审审理中,龚某称借款时,刘某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但就该事实及具体扣除的金额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龚某称按月息四分的标准支付了部分利息,刘某认可利息支付情况为:1.2016年6月12日的借款20000元,刘某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合计3600元;2.2016年9月2日的借款30000元,被告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合计2700元;3.2016年10月10日的借款20000元,被告按月利率4%的标准支付了2个月利息,合计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龚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凭,予以确认。对于龚某现下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刘某自认的还款情况,核实如下:龚某现下欠2016年6月12日的借款2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2016年9月2日的借款3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日起的利息;2016年10月10日的借款20000元,刘某自认龚某按月利率4%的标准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600元,其中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的上限月利率3%的部分400元,应当抵扣本金,抵扣后龚某下欠借款本金19600元及自2016年12月10日起的利息。现刘某主张龚某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基数应为实际下欠的本金数6.96万元(2万元+3万元+1.96万=6.96万元)。龚某抗辩称刘某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事实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刘某主张曾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69600元,并以此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龚某负担。二审法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龚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拟证明:龚某按月息五分向刘某支付的利息,总计支付了21000元。刘某、曾某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刘某对龚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支付的利息为4分左右;曾某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刘某对龚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证实龚某向刘某偿还涉案借款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1000元,2016年10月15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2000元,2016年11月11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3000元,2016年12月18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3000元,2017年1月13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2000元,2017年1月18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1000元,2017年2月16日龚某向刘某分两次微信转账偿还3000元,2017年3月21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3000元,2017年4月15日龚某向刘某微信转账偿还3000元。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龚某对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并无异议,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龚某主张刘某在向其交付涉案借款时扣出了头息,并现金向刘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刘某予以否认。龚某在本案一、二审中对其前述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涉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70000元。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40‰—50‰。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一审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应适用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16年,对于刘某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本院予以支持。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龚某已向刘某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抵扣借款本金。龚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刘某借款20000元,于2016年9月2日借款30000元,于2016年9月4日偿还1000元,截止2016年9月4日计算的利息四舍五入取整为1716元(20000×36‰÷365×84+30000×36‰÷365×2,以下数据均为四舍五入取整),尚欠利息716元,尚欠本金50000元;龚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刘某借款20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偿还2000元,截止2016年10月15日计算的利息为2837元(50000×36‰÷365×41+20000×36‰÷365×5+716),尚欠利息837元,尚欠本金70000元;龚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刘某偿还3000元,截止2016年11月11日计算的利息为2701元(70000×36‰÷365×27+837),另299元(3000-2701)应偿还本金,尚欠本金为69701元(70000-299);龚某于2016年12月18日向刘某偿还3000元,截止2016年12月18日计算的利息为2544元(69701×36‰÷365×37),另456元(3000-2544)应偿还本金,尚欠本金为69245元(69701-456);龚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刘某偿还2000元,截止2017年1月13日计算的利息为1776元(69245×36‰÷365×26),另224元(2000-1776)应偿还本金,尚欠本金为69021元(69245-224);龚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刘某偿还1000元,截止2017年1月18日计算的利息为340元(69021×36‰÷365×5),另660元(1000-340)应偿还本金,尚欠本金为68361元(69021-660);龚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刘某偿还3000元,截止2017年2月16日计算的利息为1955元(68361×36‰÷365×29),另1045元(3000-1955)应偿还本金,尚欠本金为67361元(68361-1045);龚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刘某偿还3000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计算的利息为2191元(67361×36‰÷365×33),另809元(3000-2191)应偿还本金,尚欠本金为66552元(67361-809);龚某于2017年4月15日向刘某偿还3000元,截止2017年4月15日计算的利息为1641元(66552×36‰÷365×25),另1359元(3000-1641)应偿还本金,尚欠本金为65193元(66552-1359)。此后,龚某未向刘某偿还涉案借款本息。故龚某还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65193元,并自2017年4月16日起以651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651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一审判决认定龚某应偿还刘某借款本息的数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龚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二、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65193元,并自2017年4月16日起以651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651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均由龚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吴卫审判员宋九龙审判员侯著韬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骏
    龚某与刘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仁国律师
    2022-01-25
    人浏览

建始县推荐律师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18327437593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