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到武汉市中山医院就诊,诊断为心衰、心肥大,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第三次复诊查出是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直接建议手术置换。我在网上咨询后换到亚洲心脏病医院就诊,检查后建议手术修补,备用

更新时间:2020-08-14 12:16: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5年7月到武汉中山医院就诊,诊断为心衰、心肥大,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第三次复诊查出是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直接建议手术置换。我在网上咨询后换到亚洲心脏病医院就诊,检查后建议手术修补,备用方案才是置换。请问中山医院有哪些责任?
8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杜红涛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电话-181-6230-6498
您好,如果是误诊的话可能要求赔偿,没有重大医疗事故的话一般不涉及承担刑事责任
2016-01-26 09:14:09
要求赔偿是找医院协商吗?
追问 2016-01-26 09:24:00
程智华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电话-132-6261-3180
您好!;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最多也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016-01-26 09:17:08
邓普云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电话-191-6446-0089
您好,如果构成误诊的话,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2016-01-26 11:11:06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1863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20-08-14 12:16:38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0769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8-04-25 05:43:53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1931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医院乱检查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此,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   乱检查指的是,采取重复挂号,重复化验、检查、治疗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住院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乱检查将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2017-05-17 17:05:42
兰倩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您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才能认定对方责任。
2016-01-26 21:48:35
廖前胜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误诊的话可能要求赔偿
2016-01-26 1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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