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人,要付乍样的法律责任?虚报出资、抽逃出资是否构成?

更新时间:2017-04-14 05:08:33人浏览
问题描述:
代执人朱某(实际拥有为张某,后面都只称朱某股东)公司原注册实缴资本50万元,于2014年3月注册登记独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使用了128万左右出现经营资金困难,2014年11月引进资金方徐某,与徐某也说明情况朱只是代执人(张才是实际拥有者),后因为经营目标变大,又引进范某、习某,谈定合作后,他们确认朱某(实际拥有张某)以资产作价100万为基数做为股本进入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中介垫资增加注册资本到1000万元股东变成4人,并取得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7月,因习某运营资金只到位30万,其它资金无法到位确定退出,把股份以0.0001元的方式出让给了范、徐、朱三人,每人10%股权,三人未出资的情况下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将30%的注册资本(300万元)转让平均给三位,因朱某提出不能拿出实际增加的股份资金,通过股东会决议,引进新股东朱某2(与张某是同学关系),实际到帐100万元,但因新股东朱某2当天不能及时赶到做更变手续,原股东同意让原股东朱某代执股权。股权变更后取得工商变更登记。中间因经营处于亏损状况,8月底股东徐某主动谈退出,不占公司股份以拉走3条设备作为补偿,直接与实际佣有者张某签了退股协议(范某先是口头答应),于9月中旬把设备拉走。后因范某还想留他做融资这块的合作者,所以不让他退出,说让他把拉走的设备做为分公司的资产论处,未作股权变更。之后两位股东范、徐的经营资金一直没有到位,也不确定这个款项是做为借资,还是另择日更新股权到新股东的朱某2名下。朱某2于11月初找张某说要应付高利贷的人,让给开个收到100万资金证明盖公章,另又开一份承诺书,说明还款条件并盖章,之后拿着这两个文件于2015年11月17日上诉到法院要求还款120万(产生了诉讼案、保全费、律师费、罚金及利息等),并做了财产保全冻结公司的帐户里的资金48.6万元(及客户的应收款),让公司流动资金链断了,公司无法正常运转。12月员工进行罢工讨薪的行动于12月29日办理仲裁(需支付2月合计86.7万工资),公司原股东及法人范某看到这种情形,于2015年12月7日又找了另一新股东范某2进行了一次股权转让0.0001价格转让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又电话游说总经理张某1(也是原股东的25%股权实际拥有者)亲戚来接手,于2015年12月29日,也以0.0001的价格进行转让股权75%给张某2变更为股东及法人,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代持人朱某的股份没变。但范某转完股权变后还把公章与财务章、印件章都把控在自己手里,还是实际佣有者!问:1.朱某2诉讼案如果得不到钱,王律师直接说会起动刑事起诉,追到款为止。那原代执人朱某25%股权,是否要承担法律上的补缴实际资本的问题?因为有一个房产(在银行还做着贷款)。要怎么做才能全身而退。2.公司可申请破产清算吗?因为不确定之前的行为是否构成虚报出资、抽逃出资,不确定是否可进行破产申请。如可以,这个程序走下来要多长的时间。3.张某做为实际拥有者,他需付多大的法律责任。乍做能规避。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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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东能否解除股东咨询的情况,其实对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而言,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一件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事情,现行法律中明确能够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并不包括抽逃出资,要是没有经过慎重调查和考量而做出剥夺股东资格决定的,会有被反诉的风险,建议最好先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遵循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7-04-14 05: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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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量刑标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7-03-27 05:41:31
徐滋滋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您好,1.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现只能适用于实施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股东在抽逃或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如出现资不低债情况,即可申请破产,法院是否受理要视贵司提供的证据资料而定,破产程序少则半年,多则好几年,视公司情况而定。3.张某的责任需要结合代持协议及相关证据而定。
2016-01-11 23: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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