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土地争议
更新时间:2010-12-16 17:12:22人浏览
问题描述:
请问对单位兴建的住宅,其停车场的属性应如何界定?
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应为公共场所。看该住宅是属于单位用于出售(市价)还是福利性住房,如果是市价出售的,属于公用地,归所有业主共有;如果属于福利性住房的,属公司所有。
2010-12-16 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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