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要回自己的合法权利吗?
更新时间:2009-04-23 22:57:1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叫潘**,46岁,河北省景县***庄村人。
我是景县油棉厂的工人,1686年在收棉花期间与卖棉人发生口角,相继发展成扭打场面,本来相持不长时间,我们之间的争斗就停息了。就在这时,工友们上来(不是我叫的)把这个卖棉花的人打了一顿,当天住院,在第二天因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法院以事由我起为根据判处我无期徒刑。在狱期间,油棉厂的厂长等人每年都去监狱探望我,每次给我100元钱以贴补日用。在出狱那天,油棉厂的车到监狱把我接到油棉厂,这就充分说明我依然是油棉厂的人,自从出事入监狱到如今从来没有听任何人给我说过我被油棉厂开除,更没有书面文件,这就更说明我依然是油棉厂的人。所以,根据政策,经原厂长马金波同意后,我的户口落在了油棉厂。如果我若是我被油棉厂开除的话,原厂长马金波绝对不会允许我把户口落在油棉厂。
《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
回来后,为了解决我的生活问题,我曾经三次到梁棉厂找原厂长马金波,得到的答复都是“咱们油棉厂是季节性厂子,你又有技术,建议你自谋职业”。找过原厂长马金波之后,知道回原单位上班非常困难(因为马金波不同意就根本办不了),所以,为了生活我只好四处奔波,努力找活干,由于我的特殊身份,同样的活,我必须做的比别人好,老板们才会用我。三年多来终因积劳成疾,在2005年没能逃过病魔的侵袭,让我成为重度残疾,肢体瘫痪。现在我没有了经济来源,需要有生存的基本条件,得病后的四年里有妻子的照料,由于四年的艰辛(她一边照顾我,一边还得兼顾地里的农活),本来健壮的身体已是百病缠身,没有了劳动能力。我今后得生活啊!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延续我的生命,所以,我要求油棉厂:
1、 补发我出狱以来7年的工资,按当时一个小工的工资标准每天30元,每年10200元,共计8.4万元。
2、 按照梁集油棉厂的规定,给我报销2005年的医疗费。
3、 按照梁集油棉厂职工的病退规定办理病退手续,解决今后的生活。
说明一点,我的行为是在工作之时,完全是为了维护集体的利益。不然梁集油棉厂的两任厂长及书记就不会始终象待功臣一样,往监狱里照顾我和长期的照顾我的家庭。
为了避免我的家庭走向崩溃的边缘,免遭家破人亡之惨痛,我恳切希望您能给我指条明路。请问:现在的情况,我能不能和梁集油棉厂打这场官司?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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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你在1686年给给发生的事,你是不是把时间记错了,哪个时间的法律我们不太了解,如果是笔误请你改了以后我们再给你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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