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划拨,危旧房改造-国有划拨土地征收

更新时间:2018-12-08 10:59:16人浏览
问题描述:
国土局借危旧房改造的旗号,征收国有划拨纯居住用地,征收过程中未对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居民实施补偿。同时规划局在该划拨土地未收回前签批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将单一住宅用地批准为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请教以下问题: 1、国土局收回国有划拨土地是否需要向尚且居住在该地块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进行补偿,如何补偿? 2、规划局是否在原居民小区居民未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并签发用地许可证,该程序是否违法,违反哪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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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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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即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指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用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哪一方即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农用地占有、利用、收益权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发生的纠纷。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 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2018-12-08 10: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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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建设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建筑施工图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2、市政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府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施工图2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工程预算书  (8)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9)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5-01-03 03: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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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2012-08-20 15:20:21
沈培亮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1、必须补偿的,标准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2、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0-11-04 23: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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