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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著作权 韩寒高稿酬征稿带给我们的启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00:00:43 人浏览

导读:

5月1日,韩寒在博客上公布了自己最新杂志的征稿启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封面推荐的原创文章稿费标准为1000字/2000元”。这个标准是国内行业标准的10~40倍,也是国内最顶尖杂志给特约顶尖作家稿费的2~4倍,是郭敬明所办杂志的30倍。韩寒提出来的很多做法似乎都是在挑

 5月1日,韩寒在博客上公布了自己最新杂志的征稿启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封面推荐的原创文章稿费标准为1000字/2000元”。这个标准是国内行业标准的10~40倍,也是国内最顶尖杂志给特约顶尖作家稿费的2~4倍,是郭敬明所办杂志的30倍。韩寒提出来的很多做法似乎都是在挑战目前国内期刊界在稿酬方面的一些弊端。

 启示一:高稿费是对作者的充分尊重

 韩寒在《新杂志的征稿信、征人信、稿费标准、投稿信箱》博文中宣布对所有文章录用者提供“全中国最高的稿费,无论你是否有名,杂志的稿费标准是:封面推荐的原创文章,1000字/2000元……”

 看了韩寒的高稿费承诺,我特别高兴。不是因为作者都有赚取高稿费的机会,而是我感到了韩寒对所有作者劳动的充分尊重。目前,国内稿费最高的是哪几本杂志?原创杂志无外乎《时尚》、《瑞丽》、《知音》等,文摘类杂志无外乎《读者》、《青年文摘》、《意林》、《格言》等。但是,这些杂志的原创栏目稿费似乎最高的也才千字千元,每期也就一篇两篇。大多数杂志的稿酬标准很低,千字50元的很正常,千字二三十元的也见怪不怪。更有甚者,一些所谓的学术刊物,还要“倒贴钱”,一个版面要你四五百元的版面费,一点都没商量。

 启示二:混乱的稿酬标准谁来管

 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了出版文字作品基本稿酬的标准为原创作品千字30元~100元,这是具有指导性的意见。但事实上,杂志的稿酬标准属于杂志社的自定项目,往往都是由杂志社说了算。这本也无可非议,但是有的杂志稿酬不但很低,而且提出发表的条件很多,多得作者不得不为了发表而放弃很多合法权益。杂志和作者事实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还规定:“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可是,这个规定已经实行10年了,物价、杂志定价、工资都上涨了不少,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价值却没有随之水涨船高。在这里也提醒那些文笔不错的作者,只要你不靠稿费生活,如果你认准了自己的文章就值千字100元甚至更高,如果你只愿意在杂志实现自己的发表权,而不愿将合法权益转让给杂志,那你就大胆地坚持,在投稿时就明确声明自己的要求。套用时下热播的一个电视剧名字——我的版权我做主。

 启示三:杂志的声明用意何在

 韩寒在承诺高稿费的同时,宣称“没有任何的附加签约条件,如果你足够好,我们杂志也将利用我们的资源,帮助你完成出版的愿望,并且帮你谈到高于10%的版税,我们不从中抽取一分钱,也不限制你的任何出版自由,因为我个人不喜欢挣这个钱。”这个声明也是让人非常佩服的。只要你在杂志上发表过文章,你就不可避免地遭遇过这样的事——硬着头皮去研究杂志对作者提出的各种声明、各种附加条件:“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同意本刊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出版电子版、网络版,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费一并支付”,“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作者将该稿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等等,不一而足。

 从表面上看,这些杂志都很懂《著作权法》,实则不然。杂志本身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杂志有权自行出版或授权他人有偿使用电子版、网络版,但是必须依法遵守原作者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杂志对于所发表的作品不一定都享有著作权。杂志刊登的每个图文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本刊,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杂志与记者对职务作品版权明确约定归杂志社所有的,那么,杂志行使这些记者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合理合法。而杂志的声明属于民法上的要约,作者的承诺只有与杂志的要约一致,并且是遵循了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法律才会承认这种要约与承诺的合法性。杂志以各种貌似合法的托词甚至欺骗的手段将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划入囊中,都是非常不符合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很多情况下,都是对作者的一种欺骗,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亵渎甚至是掠夺。

 启示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凸显

 在很多国家,没有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在维护作者难以有效行使和控制的著作权,解决海量作品的授权许可问题,扩大作品传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如果作者没有特别声明不许转载摘编,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转载稿酬,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必须将稿酬和有关转载信息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杂志毕竟是传播的媒介,不是专业的著作权服务机构。对于杂志的各种无良声明,作者应该抱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听信杂志社貌似合法的胡言乱语,不应该一味地迁就杂志社的做法,迁就实际上就是纵容违法不良行为。在国家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广大作者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站在一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是作者自己的组织,自己的家。在社会分工会越来越细的今天,作者要始终铭记——杂志就是发表文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面对广大作者的维权组织。(中国新闻出版报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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