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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1:45:04 人浏览

导读:

一、作品的独创性的概念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这就意味着,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并独立完成的,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

一、作品的独创性的概念

  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这就意味着,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并独立完成的,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作品的独创性的特点

  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明确规定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那么就某一作品具有独创性,只要求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是新的或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不要求被表达的思想观念也是新的。事实上,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者人人皆知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只要作者能够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达予以表述、阐发、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如果作者具有某种新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又必然有助于他创作出新颖独特的表达。

  与此同时,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可能有是不同的。例如,在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中,虽然是就同一个主题进行创作,由于作者的阅历、心态、角度的不同,很容易创作出在表达上很不相同的作品,从而使得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在人物传记、历史研究一类的作品中,由于不同作者所使用的资料基本相同或相似,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性。在这类作品中,独创性可能体现在作者对于材料的选择、编排和说明上,不同于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至于一些事实性和功能性的作品,如摄影、地图、法律文书等,或者是要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或者受到某些公文程式或惯例的限制,很少的一些变化,甚至是一些细小的变化,可能就体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因此,法院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尤其是涉及两部相似作品时,一般都会就不同种类的作品掌握不同的独创性标准。

三、作品的独创性的问题

  依据独创性要求,字词、短语、姓名、称号和口号,字母或颜色的简单变化,成分或内容的简单列举,都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也不构成作品。依据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公有领域的标准立法、度量表,以及其他的涉及体育活动、财会、公文的通用表格,即使有人略加变化,也不具有独创性。作品是作为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是原创性的。独创性是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联系在一起的。同时著作权法只保护人创作出来的作品,不可能保护动物创作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的名称不构成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作品的名称一般比较短小,或者概括地反映作品的内容,或者让人容易了解作品的主题,其本身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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