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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21:50:58 人浏览

导读: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保护知识产权,是“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我们在扩大基础建设、扩大内需的同时,不能须臾放松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关注。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民众,都应该把知识产权保护当作一种庄严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毋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保护知识产权,是“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我们在扩大基础建设、扩大内需的同时,不能须臾放松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关注。

 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民众,都应该把知识产权保护当作一种庄严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毋庸置疑,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要职责。打击虽然是必须的,但毕竟是对已存现象的纠正和处理,而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却难以在短期内消除。所以,除了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外,更为关键的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建设,使侵权发生概率降低、降低、再降低。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的工作中,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尽注意之义务,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又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尽可能防范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损害的发生。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我们的企业应该在正在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中,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呼唤社会责任,一个合理而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的存在,将为营造诚信社会的良好氛围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序言中宣示“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国对其作出保留,从国际法的角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般来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侵犯私权的行为,特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应着特定的权利主体。但如果这种侵权行为涉及到不特定多数民众的健康和安全,恐怕就会成为一个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公权力的适时介入就成为了一种必然。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目标不仅仅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必须兼顾公共政策目标的特殊私权。公权力是为管理和保护私权利而存在的。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知识产权的“对价”与“衡平”,就要求我们这些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关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后果,并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对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环节进行监管,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两种危害结果,一是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二是因侵权行为向社会投放存在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损害社会公众安全和民众健康,引发社会恐慌。当上述两种侵权后果竞合的情况出现时,侵权行为人不仅要承担依私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将承担依公法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与整个社会所承担的代价和损失相比,这些责任几近于微不足道。特别是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社会事件很有可能影响一个行业、区域乃至一个国家的整体形象,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间接的并且具有较强持续影响的结果恐怕需要整个行业或区域来支付成本,乃至需要由社会和政府来埋单。北京某著名超市卖假品牌酒、某著名百货商场卖假名牌服装等事件的发生,使人们有理由怀疑,堪称北京城市文明标志的企业或窗口也不过如此。北京的城市形象因而受到损害,甚至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来恢复。有鉴于此,我们丝毫不能忽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二种危害后果出现的可能,加强公权力的适当介入与防范,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作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

 2009年是我国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之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防御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知识产权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刘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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