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体规定
导读:
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新兴的现代化产物,也是比较容易受到侵犯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体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
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
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1、智力成果是客体。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形态,算是一种精神产物。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主要特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商号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
2、专有性。即独占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垄断性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
3、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一国知识产权如果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互惠原则办理。
4、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法定保护期,超出该保护期后,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如商业秘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体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律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但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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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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