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8号——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8号——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8 10:42:21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8号发布日期:2004-12-23执行日期:2004-1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8号

发布日期:2004-12-23

执行日期:2004-1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京山桥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京山桥米原产地域范围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京政函[2002]4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湖北省京山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鉴真二号。

  (二)栽培管理。

  农历四月初播种,施以人畜腐熟肥或有机专用肥。

  (三)加工工艺。

  原料(优质稻谷)—初清—去石—砻谷—碾米—抛光色选—计量包装—检验入库。

  (四)质量特色。

  稻谷有芒,色泽金黄、纯正;大米粒型细长而弯腰翘尾,腹白小,青如玉,白度≤0.08%,胶稠度≥71%,米饭松软略糯,喷香扑鼻,可口不腻。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京山桥米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京山桥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