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与医生的权利区别
导读:
病人与医生谁更有权利?这在以前,是不容置疑的。未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的医院,医生的话那简直就是“圣旨”,而患者可能想都不会去想自己有什么权利这个问题。如今,医疗市场发生的变化日新月异,一会儿是“清单制”,一会儿是“会员制”,一会儿是“病人选医生”,患者被作为主体日益体现出来,患者权利有了萌芽的土壤,又怎不“疯长”?那么,医生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二者不能并存?
在“病人选医生”中存在着的尴尬是权利二字无法释清的,医患双方的对话即可求证。
家住九里堤馨苑的刘冰女士认为,既然是“病人选医生”,医院就赋予了病人选择权,妇科怎能选男医生,体检的尴尬自不必说,病人许多隐情又怎么能像面对女医生那样坦诚地说出来?妇科本来就不应该有男医生!
实习生见习“妇检”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妇科专家刘敏教授认为,医生带实习生看病人体征是非常正常的;“如果实习生不进行观摩学习,医生后继无人,那么最后受害的是病人。但是,检查的方法要注意,比如一些比较年轻的或未婚的妇女,事先要征得本人同意,向她们说明会有一些实习生来见习,如果病人坚决不同意,就应尊重病人的意见。”俞谨教授认为,医生不管是实习的、见习的或者是正式的,不只有检查病人体征的权利,还应知道一些甚至连夫妻都不知道的东西的权利,但同时医生有保密的责任。
医疗纠纷中,病历作为证据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常人的观念中,似乎病历就是该由医院存放,而很少有人想到索要病历。本案的最大特殊性在于李某的原始住院病历全部在病人家属手中,这种现象在医疗纠纷中是极罕见的。因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而本案院方提供的病历等资料全是复印件。医院认为病人家属没有权利私自带走病历等原始资料。病人家属认为,病人应该有知情权,作为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只交由院方保管,根本就不公平,而病历等资料也可归病人所有,公民应该有这种权利。(本报记者张庚翔)
成都市某妇产科医院的陈院长认为,医院为病人提供选择医生的机会,也是为了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如果病人仅仅因为性别原因“抛弃”男医生,这对医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实际上国内国外有名的妇科专家不乏男性,他们对一些妇科疾病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而他们的大部分经验来源于大量的临床病例,所以,别拒绝男医生,作为医生他们应有看病的权利。
当今的医患关系不再是单纯的“遵从,服从”,患者一方更多强调、争取着自己的权利,人们对生命表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种对生命的关注又反映出人类进步的历程,所以,不管是医、患,抑或是媒体,正视它对于我们都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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