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禁名人”不如“禁虚假”
导读:
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名人代言的医疗产品广告等将从明年起禁播(12月11日人民网)。
近年来,名人代言医疗广告让许多患者受害不已,现在国家广电总局对其“禁播”可谓顺应社会呼声。但现在的广告中,做代言的不仅仅有名人,还有普通人。比如请一些看上去很“本分”的“患者”讲述自己“被治愈”的经过,或请一些所谓的“专家”介绍药品。这些广告中虽然没有名人,但很多也是虚假广告,这些广告,又该如何对待呢?
如何杜绝虚假医疗广告,我认为应该学学欧美等国家。美国虽是当今世界第一广告大国,却很少有人敢代言虚假医疗广告。美国广告法规要求,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而且广告有关产品效果的说法必须有事实依据。这样的条款不但对明星代言广告适用,对其他人也适用。同时,对虚假广告处以最严厉的惩罚。美国奥施康定制造公司生产的止痛药曾因没有告诉公众吃这种药会有上瘾的风险,而被法庭判处“误导”公众有罪,罚金高达6.345亿美元,同时也严厉处罚了广告商。
其实在我国《广告法》中,就有“不得利用……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相关条款。无论是用名人代言,还是其他人代言,很多都是用形象作证明,是法律禁止行为。可为什么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再发生?恐怕还是因为处罚太轻,只有像美国那样加大处罚力度,虚假医疗广告才能少些、更少些。
(伦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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